作者nuger (nu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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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请问电话录音的证据力?
时间Sun Feb 5 10:50:15 2006
※ 引述《delivia (港剧好机车 我怒了)》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家人借钱给友人,因吵架说了
: 「我不是要你现在还我嘛,你可以不还我阿..」之类的气话
: 若家人提出民事诉讼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借金,债务人可否以这句话抗辩?
: (家人怕因为这句话败诉@@a)
: 另外,这句话由於是债务人节录下来的,并未经过家人同意,也不是全部的内容
: 请问以节录、偷录这样的证据有无违法呢?刑事上的吗?
你的问题应该要分二个部分来讨论
一、借款债务是否因你的气话而免除…
在民法上,抛弃债权应该是意思表示即立即生效,即生免除他方债务之效力
也就是说,正常的情形是,你一说:你不用还了,即生免除债务之效力
他方即无庸清偿债务
我觉得你的案例最重要问题在於,你的意思表示是否健全
可能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情况很多,包括意思表示错误、真意保留等等
究竟,你的算是那一种?我觉得见人见智
法官会认为你是真意抛弃或是气话,不生免除债务之效力,没能说个准的
或许,你可主张你是民法第86条的真意保留,且为对方明知
则该免除债务之意思表示,即属无效。
二、私下录音是否可以为证据
依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证据必须先具有证据能力,才能进入审判程序
做为被告是否有罪之证据,若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则无庸讨论证明力的问题
若证据有证明能力,则由法院本於确信自由判断其证明力
证据能力与证据力,系二个不同的东西,必须区分
在刑事诉讼中,采严格证据法则,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较无疑问
但若是,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拿违法录音的录音带做为证据?
近年来,法院似乎慢慢倾向保护隐私权,对於他人非公开的谈话
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录音,其录音似乎有不予采用的趋势
但很多当事人仍私下录音,并於法庭主张
此类案例发生最多的是通奸情况,配偶为了捉奸,常有电话录音的行为
法院现在见解蛮分歧的,不似早年都可以采用
尤其有一些年轻法官,对隐私权保护都很重视
综合来说,如果对方真的录音,先要求法院以对方擅自录音他人非公开谈话
该录音系违法取得,侵害他人隐私权、自由权为由,请求拒绝采为证据
若法院不采你的抗辩,则请勘验录音带,听取全文,避免他断章取义
另外,可以依刑法315条之1,提起妨害秘密之告诉,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注:民事庭会改变见解,就是因为刑法增列刑法第315条之1
刑事庭改变见解,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正证据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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