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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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公司機密方面的......
時間Sat Jan 28 05:37:30 2006
法律問題基本上應該不用考慮機率性的存在
: 對就是對
: 錯就是錯
: 而不是要去換算幾%的機率會被發現
: 而大於幾%時我們才去認定他的錯誤
: 先不談你有沒有簽這個合約
: 光是你的問題三
: 只要你提供以前客戶資料
: 本身就是違法的行為之一
: 因為並無人同意你可任何的使用他們個人的資料給任何人
我再稍微補充一下:
機率的問題在損害賠償「因果關係」的證明問題上,還是具有一定
程度的重要性。「規範保護目的」理論並沒有完全取代「相當因果
關係」理論,在後者適用的情況下,無可避免仍必須考慮機率性。
不過,在這個例子裡面,正好涉及的是「機率性事實上根本無從證明」
的情況。面對這種類型,不是實體法上採取類似危險責任的立法模式
去解決,就是訴訟法上讓證明減輕規範介入。
由於是「契約」問題,民法中關於違約金之規定即提供了雙方合意
創設危險責任的平台。所以,兼業、競業禁止的契約要求,一定都會
伴隨著「違約金」條款,或是用來填補實際損害,或是用來懲罰風險
製造行為,或是兩者兼具。契約中條款應如何「定性」,則取決於
民法第98條「實質解釋規則」。不過,不管是哪一種性質,透過這樣
的約定,雇主即解決掉:舉證「損害」與「兼業」或「競業」或「洩密」
行為間之「因果關係」的證明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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