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法律人走出法律圈..)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公司机密方面的......
时间Sat Jan 28 05:37:30 2006
法律问题基本上应该不用考虑机率性的存在
: 对就是对
: 错就是错
: 而不是要去换算几%的机率会被发现
: 而大於几%时我们才去认定他的错误
: 先不谈你有没有签这个合约
: 光是你的问题三
: 只要你提供以前客户资料
: 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之一
: 因为并无人同意你可任何的使用他们个人的资料给任何人
我再稍微补充一下:
机率的问题在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上,还是具有一定
程度的重要性。「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并没有完全取代「相当因果
关系」理论,在後者适用的情况下,无可避免仍必须考虑机率性。
不过,在这个例子里面,正好涉及的是「机率性事实上根本无从证明」
的情况。面对这种类型,不是实体法上采取类似危险责任的立法模式
去解决,就是诉讼法上让证明减轻规范介入。
由於是「契约」问题,民法中关於违约金之规定即提供了双方合意
创设危险责任的平台。所以,兼业、竞业禁止的契约要求,一定都会
伴随着「违约金」条款,或是用来填补实际损害,或是用来惩罚风险
制造行为,或是两者兼具。契约中条款应如何「定性」,则取决於
民法第98条「实质解释规则」。不过,不管是哪一种性质,透过这样
的约定,雇主即解决掉:举证「损害」与「兼业」或「竞业」或「泄密」
行为间之「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2.154.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