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著虎皮的小綿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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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外籍生入籍台灣或是永久居留證如何辦理?
時間Sat Jan 28 03:30:44 2006
※ 引述《cleopheus (祈雨娃娃)》之銘言:
: 我目前就讀台大大學部,從國中以來就一直在台灣唸書,一路從國中唸到高中後來
: 聯考考上台大。我非常希望能夠入籍台灣,因為我從外表、言行舉止、口音、想法
: 全部跟本就是台灣人了。我對原來的國家印像非常的模糊(東南亞的國家)。
: 不知道如果要入籍台灣要有什麼樣的資格呢?想說我住台灣大半輩子,應該可以
: 申請辦永久居留證或是直接入籍吧?不知道是否有人成功入籍過的?
台灣目前的法律中關於和你問題有關的法律
國籍法和入出國及移民法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麻煩你可自行去看看.了解
你主要看的是國籍法條文內容幫你轉po過來
旦這幾本都要互相對應去對看才行
所以我也幫你轉po相關的主要條文內容過來
你自己比照對應看看
PS:還有以你PO文來看
你個人目前在台灣的合法居留是0年
為什麼?
下面的也幫你轉PO了條文
麻煩看藍色字區段中的紅色字
其實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因素要先考量進去
所以=-=就只列出主要的條文吧
列太多你也看的眼花花吧@@
==============================我是分隔線.以下為條文區=========================
國籍法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第 5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 6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
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國籍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包括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合法居留期
間。
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
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者。
二、在臺灣地區就學者。
三、以前二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
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並提出證明者,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
二、罹患疾病住院,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
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
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第 9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歲以下,並以一人為
限。
二、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經僑務委員會會商外交部及其他有關
機關確認,出具證明者。
三、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者。
四、曾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八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者。
五、具有特殊技術及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者。
六、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任用或聘僱者。
七、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或第九款工作者。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第七款或第八款工作者。
前項各款規定除第八款至第十款外,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
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後申請之。本人居留資格依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許可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資格併同撤
銷之。
主管機關得衡酌在臺灣地區居留情形,依國家、地區擬訂第一項每年申請
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者,不予配額限制。
第 23 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
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住五年或該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
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
四、合法連續居留期間,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五、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
,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要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申請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科技人才。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包括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經審
核許可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第一項至第三項申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主管機關許可永久居留資格,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並副知相關機關。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國家、地區擬訂第一項每年申請在我國永久
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申請永久居留,應於第一項之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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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知道你當初是以什麼的方式來台讀書
所以..無從建議起
不過以目前的法律條文來看
國籍國法第四條是比較簡單達到的條文(其實最簡單的是有錢.很多的錢orz)
所以如果你的父母曾有台灣國籍或是你有台灣國籍的養父母
(當然,要你想依外籍新娘(新郎)的方式入台灣國籍也行.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那你的問題就很明顯的簡單化了
其他都有一定的麻煩存在
簡單的說吧.先取得合法的居留權後
到一定的年限你才能取得台灣國籍
旦如我最上面說的.你的居留期目前還是0年
你要是還有問題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在台北市廣州街15號
應該去那可以問到你想要的答案
對了.如果你是男的
入籍台灣後.應該是要依法服兵役的
麻煩先考量進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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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turtle 來自: 218.161.57.178 (01/28 10:29)
1F:推 windwind:要入籍台灣比拿綠卡難阿@@ 01/30 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