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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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外籍生入籍台湾或是永久居留证如何办理?
时间Sat Jan 28 03:30:44 2006
※ 引述《cleopheus (祈雨娃娃)》之铭言:
: 我目前就读台大大学部,从国中以来就一直在台湾念书,一路从国中念到高中後来
: 联考考上台大。我非常希望能够入籍台湾,因为我从外表、言行举止、口音、想法
: 全部跟本就是台湾人了。我对原来的国家印像非常的模糊(东南亚的国家)。
: 不知道如果要入籍台湾要有什麽样的资格呢?想说我住台湾大半辈子,应该可以
: 申请办永久居留证或是直接入籍吧?不知道是否有人成功入籍过的?
台湾目前的法律中关於和你问题有关的法律
国籍法和入出国及移民法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
麻烦你可自行去看看.了解
你主要看的是国籍法条文内容帮你转po过来
旦这几本都要互相对应去对看才行
所以我也帮你转po相关的主要条文内容过来
你自己比照对应看看
PS:还有以你PO文来看
你个人目前在台湾的合法居留是0年
为什麽?
下面的也帮你转PO了条文
麻烦看蓝色字区段中的红色字
其实还有很多奇奇怪怪的因素要先考量进去
所以=-=就只列出主要的条文吧
列太多你也看的眼花花吧@@
==============================我是分隔线.以下为条文区=========================
国籍法
第 3 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请归化:
一、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
续五年以上。
二、年满二十岁并依中华民国法律及其本国法均有行为能力。
三、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四、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
五、具备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
前项第五款所定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其认定、测
试、免试、收费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第 4 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具备前条第一项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实继续三年以上,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请归化:
一、为中华民国国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现为或曾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为中华民国国民之养子女。
四、出生於中华民国领域内。
未成年之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父、母或养父母现为中华民国国民者,在
中华民国领域内合法居留虽未满三年且未具备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请归化。
第 5 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具备第三条第一项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请归化:
一、出生於中华民国领域内,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华民国领域内。
二、曾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合法居留继续十年以上。
第 6 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勳於中华民国者,虽不具备第三条第一项各款要
件,亦得申请归化。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应经行政院核准。
国籍法施行细则
本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定合法居留期间之计算,包括本法中华民国八十九
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之合法居留期
间。
申请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之居
留期间,不列入前项所定合法居留期间之计算:
一、经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许可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
第十款规定之工作者。
二、在台湾地区就学者。
三、以前二款之人为依亲对象而取得外侨居留证者。
入出国及移民法
第 8 条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停留者,其停留期间为三个月;必要
时得延期一次,并自入国之翌日起,并计六个月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并提出证明者,得酌予再延长其停留期间及次数︰
一、怀胎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後二个月未满者。
二、罹患疾病住院,出国有生命危险之虞者。
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
等内之姻亲在台湾地区患重病或受重伤而住院或死亡者。
四、遭遇天灾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变者。
依前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延长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二个月;第三款
规定之延长停留期间,自事由发生之日起不得逾二个月;第四款规定之延
长停留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前二项停留期间届满,除依规定许可居留或定居者外,应即出国。
第 9 条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一、有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
其亲属关系因收养发生者,被收养者年龄应在十岁以下,并以一人为
限。
二、参加侨社工作,对侨务有贡献,经侨务委员会会商外交部及其他有关
机关确认,出具证明者。
三、在台湾地区有一定金额以上之投资,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或
备查者。
四、曾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第八款侨生毕业後,返回侨居地服务满二年
者。
五、具有特殊技术及经验,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延聘回国者。
六、前款以外,经政府机关或公私立大专院校任用或聘雇者。
七、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
务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或第九款工作者。
八、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回国就学之侨生。
九、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回国接受职业技术训练之学员生。
十、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项第七款或第八款工作者。
前项各款规定除第八款至第十款外,申请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随同申
请;未随同本人申请者,得於本人入国居留後申请之。本人居留资格依第
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撤销许可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资格并同撤
销之。
主管机关得衡酌在台湾地区居留情形,依国家、地区拟订第一项每年申请
在台湾地区居留之配额,报请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台
湾地区设有户籍或结婚满四年者,不予配额限制。
第 23 条
外国人在我国合法连续居留七年,或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国民,其外
国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国合法连续居住五年或该配偶、子女在我国合法居
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并符合下列要件者
,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永久居留:
一、年满二十岁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当之财产或艺能,足以自立。
四、合法连续居留期间,每年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
五、符合我国国家利益。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国人曾在我国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
,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并符合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要件者,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永久居留。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虽不具第一项要件,亦得申请永久居留:
一、对我国有特殊贡献者。
二、为我国所需之高科技人才。
前项情形,主管机关应聘请包括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经审
核许可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第一项至第三项申请人兼具有我国国籍者,不得申请永久居留。
主管机关许可永久居留资格,应发给外侨永久居留证,并副知相关机关。
主管机关得衡酌国家利益,依国家、地区拟订第一项每年申请在我国永久
居留之配额,报请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申请永久居留,应於第一项之居留及居住期间届满後二年内申请之。
===========================我是分隔线.以下为补充区=====================
我并不知道你当初是以什麽的方式来台读书
所以..无从建议起
不过以目前的法律条文来看
国籍国法第四条是比较简单达到的条文(其实最简单的是有钱.很多的钱orz)
所以如果你的父母曾有台湾国籍或是你有台湾国籍的养父母
(当然,要你想依外籍新娘(新郎)的方式入台湾国籍也行.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那你的问题就很明显的简单化了
其他都有一定的麻烦存在
简单的说吧.先取得合法的居留权後
到一定的年限你才能取得台湾国籍
旦如我最上面说的.你的居留期目前还是0年
你要是还有问题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在台北市广州街15号
应该去那可以问到你想要的答案
对了.如果你是男的
入籍台湾後.应该是要依法服兵役的
麻烦先考量进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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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iturtle 来自: 218.161.57.178 (01/28 10:29)
1F:推 windwind:要入籍台湾比拿绿卡难阿@@ 01/30 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