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ngJian (奉劍)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幫忙~~
時間Fri Jan 27 17:22:35 2006
※ 引述《belle1217 (酷貝兒)》之銘言:
: 重點是
: 有沒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幫助我朋友
: 和有關夫妻財產分開制
: 拋棄繼承權的詳細方法
: 謝謝~~~
小問題,
拋棄繼承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
而你同學她父母都還健在,
沒有在人還活著的時候,
就先拋棄的規定。
有點懶就直接PO條文,
希望看得懂。
民 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四 節 繼承之拋棄
第 1174 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至於要具備哪些文件,
主要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核對印章之真正)等,
到死亡者最後戶籍所在地法院辦理。
不過都要有「發生」繼承原因才能聲請,
死亡前先拋棄是不生效力的,
法院也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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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夫妻財產制方面,
原則上沒約定(一般情形如此),
都是採法定財產制,
其主要精神為為財產各自獨立所有,
但於消滅此一關係時有剩餘財產間差額補償的適用。
(簡單說,除了不知道這東西屬夫或妻時推定為共有外,各自的財產都獨立存在,
至於消滅後剩餘差額問題,等真的發生再討論吧,跟你的問題沒多少關係。)
民 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第 一 款 通則
第 1004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第 1017 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8 條 (各自管理財產)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第1018-1條(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 1023 條(各自清償債務)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這應該是你同學最關心的,
所以也沒有夫債妻還的義務。
另外,除了法定財產制外,
還有約定之共同、分別財產制,
簡單說,共同就是夫妻財產合在一起,
分別就剛好反過來,相互獨立,
與法定財產制差別在消滅後處理與其他細節,
不過這約定要向法院登記才能對抗其他人,
詳細內容就自己翻翻法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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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每個家庭都有他人無法處理的問題,
在法律上她沒有義務清償這些負債,
討債公司如涉及不法也可報警處理,
至於實際有無效果、家庭能否團聚,
局外人實在沒何介入的機會。
不過,
以朋友的立場,
支持她的決定,
讓她能自己做決定,
感到希望,
應該能化解這一切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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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埋怨玫瑰花有刺,
要感謝荊棘裡的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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