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ngJian (奉剑)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请懂法律的大大帮帮忙~~
时间Fri Jan 27 17:22:35 2006
※ 引述《belle1217 (酷贝儿)》之铭言:
: 重点是
: 有没有什麽法律途径可以帮助我朋友
: 和有关夫妻财产分开制
: 抛弃继承权的详细方法
: 谢谢~~~
小问题,
抛弃继承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
而你同学她父母都还健在,
没有在人还活着的时候,
就先抛弃的规定。
有点懒就直接PO条文,
希望看得懂。
民 法
第 五 编 继承
第 二 章 遗产之继承
第 四 节 继承之抛弃
第 1174 条(继承权抛弃之自由及方法)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
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至於要具备哪些文件,
主要有除户誊本、继承系统表、全户户籍誊本、印监证明(核对印章之真正)等,
到死亡者最後户籍所在地法院办理。
不过都要有「发生」继承原因才能声请,
死亡前先抛弃是不生效力的,
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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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夫妻财产制方面,
原则上没约定(一般情形如此),
都是采法定财产制,
其主要精神为为财产各自独立所有,
但於消灭此一关系时有剩余财产间差额补偿的适用。
(简单说,除了不知道这东西属夫或妻时推定为共有外,各自的财产都独立存在,
至於消灭後剩余差额问题,等真的发生再讨论吧,跟你的问题没多少关系。)
民 法
第 四 编 亲属
第 二 章 婚姻
第 四 节 夫妻财产制
第 一 款 通则
第 1004 条(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约定财产制之选择)
夫妻得於结婚前或结婚後,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
,为其夫妻财产制。
第 1005 条(法定财产制之适用)
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法定财产制,为
其夫妻财产制。
第 二 款 法定财产制
第 1017 条 (婚前财产与婚後财产)
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後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
前或婚後财产者,推定为婚後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
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财产,於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後财产。
夫妻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後,於婚姻关系存续中改用法定财产制者,其
改用前之财产视为婚前财产。
第 1018 条 (各自管理财产)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
第1018-1条(自由处分生活费用外金钱)
夫妻於家庭生活费用外,得协议一定数额之金钱,供夫或妻自由处分。
第 1023 条(各自清偿债务)
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财产清偿他方之债务时,虽於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
求偿还。
↑这应该是你同学最关心的,
所以也没有夫债妻还的义务。
另外,除了法定财产制外,
还有约定之共同、分别财产制,
简单说,共同就是夫妻财产合在一起,
分别就刚好反过来,相互独立,
与法定财产制差别在消灭後处理与其他细节,
不过这约定要向法院登记才能对抗其他人,
详细内容就自己翻翻法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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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每个家庭都有他人无法处理的问题,
在法律上她没有义务清偿这些负债,
讨债公司如涉及不法也可报警处理,
至於实际有无效果、家庭能否团聚,
局外人实在没何介入的机会。
不过,
以朋友的立场,
支持她的决定,
让她能自己做决定,
感到希望,
应该能化解这一切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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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埋怨玫瑰花有刺,
要感谢荆棘里的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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