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fp339 (作息要正常腦子才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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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申請法律扶助應注意事項 (法扶基金會)
時間Thu Jan 26 00:39:27 2006
因為有些人可能會想到請求法扶協助,所以我把一些基本需要之到的先列出來
以利申請人和法扶人員的作業
首先要申請法扶基金會法律扶助前要先打電話預約 決定好面談時間
然後把相關財力證明(戶籍謄本薪資所得等證明準備好)
之後就是審查的要件
其實法扶的網頁寫得很清楚了:
http://www.laf.org.tw/tw/service/range.php
申請法律扶助原則上需要兩個要件
1. 需為無資力 就是沒錢(標準見法扶網頁)
例外在四種情形下無須作資力審查:
a.強制辯護案件(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b.低收入戶
另外兩個很少發生所以一時忘了 容我之後補上
2.必須案情非顯無理由
1.「顯無理由」之定義:
(1)依申請人陳述之事實,將受較起訴書或原判決相同或更不利之判決者。但如有其情可憫
或減刑、免刑或緩刑等可從輕量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申請人承認全部事實,且無其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事由者。
(3)申請人陳述事實與起訴書或原判決不同,但依其陳述,將受較起訴書或原判決相同或更
不利之判決者。但如有其情可憫或減刑、免刑或緩刑等可從輕量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下列案件不得以顯無理由駁回。
(1)死刑案件。
(2)行為人為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者。
(3)行為人行為時未滿十八歲。
3.法律扶助事項
原則上不分案件類型及特殊身份(如勞工、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青少
年等)均可申請法律扶助。
例外幾種程序不予扶助,,但經分會會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刑事案件:
審判程序之告訴代理。
自訴代理。
非強制辯護案件之警調首次偵訊之辯護。
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辯護。
(二)民事事件:
仲裁事件。
選舉訴訟。
破產事件。
小額訴訟。
再審事件。
(三)同一申請人自首次申請時起一年內,申請扶助逾三件者。
(四)對法人及機關等團體,不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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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ckeyChen:學長 您辛苦啦 01/26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