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fp339 (作息要正常脑子才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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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申请法律扶助应注意事项 (法扶基金会)
时间Thu Jan 26 00:39:27 2006
因为有些人可能会想到请求法扶协助,所以我把一些基本需要之到的先列出来
以利申请人和法扶人员的作业
首先要申请法扶基金会法律扶助前要先打电话预约 决定好面谈时间
然後把相关财力证明(户籍誊本薪资所得等证明准备好)
之後就是审查的要件
其实法扶的网页写得很清楚了:
http://www.laf.org.tw/tw/service/range.php
申请法律扶助原则上需要两个要件
1. 需为无资力 就是没钱(标准见法扶网页)
例外在四种情形下无须作资力审查:
a.强制辩护案件(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b.低收入户
另外两个很少发生所以一时忘了 容我之後补上
2.必须案情非显无理由
1.「显无理由」之定义:
(1)依申请人陈述之事实,将受较起诉书或原判决相同或更不利之判决者。但如有其情可悯
或减刑、免刑或缓刑等可从轻量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申请人承认全部事实,且无其他得减轻或免除其刑之事由者。
(3)申请人陈述事实与起诉书或原判决不同,但依其陈述,将受较起诉书或原判决相同或更
不利之判决者。但如有其情可悯或减刑、免刑或缓刑等可从轻量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下列案件不得以显无理由驳回。
(1)死刑案件。
(2)行为人为精神障碍、智能不足者。
(3)行为人行为时未满十八岁。
3.法律扶助事项
原则上不分案件类型及特殊身份(如劳工、妇女、原住民、身心障碍者、老人、儿童及青少
年等)均可申请法律扶助。
例外几种程序不予扶助,,但经分会会长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刑事案件:
审判程序之告诉代理。
自诉代理。
非强制辩护案件之警调首次侦讯之辩护。
再审及非常上诉程序之辩护。
(二)民事事件:
仲裁事件。
选举诉讼。
破产事件。
小额诉讼。
再审事件。
(三)同一申请人自首次申请时起一年内,申请扶助逾三件者。
(四)对法人及机关等团体,不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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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ckeyChen:学长 您辛苦啦 01/26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