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溫泉酒蛋 超好吃)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店員標錯價格
時間Wed Jan 25 21:52:46 2006
※ 引述《Temirkanov》之銘言:
: 當時是看到錯誤的價格很訝異@@
: 所以跟店員確認真的4690嗎?店員也口頭跟我說對
: 接下來就是測機子檢查配備都沒有問題
: 錢都掏出來了,這時候條碼一刷是5690才說價格標錯了
: 可能因為我知道行情但裝死所以會認為我是傲客吧...(想貪小便宜)
: 換成是沒做功課的人去買
: 他可能馬上就會來Po XX店大黑店欺騙消費者八啦八啦...
: 消費者貪小便宜固然不好
: 但是店員對自己的產品不熟悉就沒錯嘛??
: 如果下次碰到同樣的問題
: 應該自認理虧?還是據理力爭才是?
咳~咳~你這個問題可以很學術性討論
小弟學術底子不好 所以僅能就所知道的法條 提供一點意見
買賣契約 民法345以下規定 摘錄345條如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
標的物及其
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重點在 你們之間對於 價金 這部分 有沒有達成合意?
亦即 對價金的「要約」意思表示 須與對價金「承諾」的意思表示有一致
你一定覺得很奇怪,店家要賣多少,這不就是「要約表示」了嗎?
這倒未必,因為,解釋意思表示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
所以,有時候 在某些個案不見得是「要約」,而是"要約的引誘"(註)
不過 不過 不過 在你的個案比較沒問題
4690是店家要約的價金價格 請看民法154條 摘錄如下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也就是說,在你拿貨物到櫃臺表明要結帳時
就是你對這個貨物價金4690的要約 表示了"承諾"
換句話說 這個時候 買賣契約因為意思表示合致 而成立!
你有支付4690的義務 而店家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結論是 你可以據理力爭!
以上謬見 請參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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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如果是在要約引誘的情形(像是大賣場的價目表那種吧?)
你的表示就變成了"要約",店家則是"承諾" .....
講白話一點 就是店家有權作最後決定
要不要用價目表上價格賣你 應該是這樣
Ps 一直很掙扎要不要寫這一段 怕非法律人看不懂
但是不解釋又怪怪的 總之 有興趣 可以去買教科書看看
或者還在唸書的 去輔系或雙修個法律吧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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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其他民法真強者來指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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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149.206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71.149.206 (01/25 22:00)
1F:推 warmlight:參閱93年訴3457號 01/25 22:07
2F:→ warmlight:請把88條 220條2項一併納入討論 01/25 22:08
3F:推 warmlight:就原po的例子來看 我自己認為沒有什麼信賴利益可言 01/25 22:15
4F:推 weipo:我也覺得沒有信賴利益可言 01/25 22:44
5F:推 JackeyChen:我也覺得沒有信賴利益的問題 不過93年3457我找沒有 01/25 23:38
6F:推 JackeyChen:那判決是說 不算過失 所以可以撤銷 而且沒有信賴賠償? 01/25 23:50
7F:推 JackeyChen:其實 一開始想到"錯誤"的問題 但是功力不夠 故留伏筆^^ 01/26 00:01
8F:推 giee: 01/20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