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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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知識] 關於一般「前科」的定義
時間Wed Jan 25 18:14:13 2006
之前在F大對前科有廣義、狹義、最狹義的定義,
我現在是就最一般所稱的刑事前科記錄為大家說明
所謂的有無前科紀錄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是俗稱能否申請「良民證」
(會涉及一般找工作或申請移民等的問題)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所以如果是緩刑未被撤銷或拘役罰金之宣告在警察刑事記錄證明上是不會有記載的
但根據該條例第八條之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
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所以如果仍在緩刑期間內,是不能申請良民證喔:)
剛好今天工作有碰到這個問題,就跟大家分享一下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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