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当个真正的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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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知识] 关於一般「前科」的定义
时间Wed Jan 25 18:14:13 2006
之前在F大对前科有广义、狭义、最狭义的定义,
我现在是就最一般所称的刑事前科记录为大家说明
所谓的有无前科纪录就是「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也是俗称能否申请「良民证」
(会涉及一般找工作或申请移民等的问题)
根据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 第六条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应以书面为之;明确记载有无刑事案件纪录。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纪录,不予记载:
一 合於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二 受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
三 受拘役、罚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决者。
五 经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六 法律已废除其刑罚者。
所以如果是缓刑未被撤销或拘役罚金之宣告在警察刑事记录证明上是不会有记载的
但根据该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发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一 受通缉尚未撤销者。
二 判决确定之刑事案件尚未执行或执行中者。
前项不核发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之原因,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收受前项通知,得以书面检具证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机关申复
。
前项警察机关受理申复後,应即查证;其有理由者,应即核发警察刑事纪
录证明;无理由者,应予以驳回,并通知申复人。
所以如果仍在缓刑期间内,是不能申请良民证喔:)
刚好今天工作有碰到这个问题,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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