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著虎皮的小綿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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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關留職停薪
時間Mon Jan 16 18:04:36 2006
※ 引述《gimlet (需要另一個同類)》之銘言:
: 在懷孕初期因害喜嚴重,
: 辦理留職停薪,
: 而日前公司告知,
: 員工守則中有一條為:留職停薪一個月後等同離職!
: 故將退除勞健保!
: 請問:
: 員工守則是否有其法律效力?
: 因勞基法規定,待產期間若因不適辦理留職停薪,
: 可要求雇主續保勞保,雇主不得有異議!
: 但有簽署員工守則,
: 這樣可以要求公司續保,公司不配合可以投訴嗎?
勞基法規定???
我是不了解你所謂的勞基法規定中那一條寫了
待產期間若因不適辦理留職停薪,可要求雇主續保勞保,雇主不得有異議!
這可能要麻煩你告知一下小弟.你在那看到的呢?????
還有.待產期間的定義
不是所謂的懷孕初期吧
剛懷孕=懷孕初期
快生產前=待產期
你才在初期這和待產期間天差地遠吧=-=
還有和你PO文比較相關的法律條文應該是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二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 16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
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
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
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只要違反了兩性工作平等法的第16和17條
員工守則中的:留職停薪一個月後等同離職!等於屁話
旦.你的情況看來.=-=完全感覺不出你的雇主有違反規定說
我還列出其他和你可能比較有關的相關條文
還是不知道你所謂的勞基法規定是指那一條
當然.也許是因為小弟學識有限=-=
如果你知道如你文中所說的勞基法規定是指那一條
還希望你能提出來讓小弟多學點=-=因為我真的不知有這一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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