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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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留职停薪
时间Mon Jan 16 18:04:36 2006
※ 引述《gimlet (需要另一个同类)》之铭言:
: 在怀孕初期因害喜严重,
: 办理留职停薪,
: 而日前公司告知,
: 员工守则中有一条为:留职停薪一个月後等同离职!
: 故将退除劳健保!
: 请问:
: 员工守则是否有其法律效力?
: 因劳基法规定,待产期间若因不适办理留职停薪,
: 可要求雇主续保劳保,雇主不得有异议!
: 但有签署员工守则,
: 这样可以要求公司续保,公司不配合可以投诉吗?
劳基法规定???
我是不了解你所谓的劳基法规定中那一条写了
待产期间若因不适办理留职停薪,可要求雇主续保劳保,雇主不得有异议!
这可能要麻烦你告知一下小弟.你在那看到的呢?????
还有.待产期间的定义
不是所谓的怀孕初期吧
刚怀孕=怀孕初期
快生产前=待产期
你才在初期这和待产期间天差地远吧=-=
还有和你PO文比较相关的法律条文应该是
依据两性工作平等法
第 15 条
雇主於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
个月以上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妊娠二个月以上未
满三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
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五日。
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二日。
陪产假期间工资照给。
第 16 条
受雇於雇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雇者,任职满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满三岁
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三岁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时
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最长以最幼子女
受抚育二年为限。
受雇者於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原由雇主负担
之保险费,免予缴纳;原由受雇者负担之保险费,得递延三年缴纳。
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发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7 条
前条受雇者於育婴留职停薪期满後,申请复职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
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绝:
一 歇业、亏损或业务紧缩者。
二 雇主依法变更组织、解散或转让者。
三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者。
四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受雇者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项各款原因未能使受雇者复职时,应於三十日前通知之,并应依
法定标准发给资遣费或退休金。
劳动基准法
第 50 条
女工分娩前後,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
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
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
者减半发给。
只要违反了两性工作平等法的第16和17条
员工守则中的:留职停薪一个月後等同离职!等於屁话
旦.你的情况看来.=-=完全感觉不出你的雇主有违反规定说
我还列出其他和你可能比较有关的相关条文
还是不知道你所谓的劳基法规定是指那一条
当然.也许是因为小弟学识有限=-=
如果你知道如你文中所说的劳基法规定是指那一条
还希望你能提出来让小弟多学点=-=因为我真的不知有这一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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