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背英文單字很無趣)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有關畢旅簽約的問題?
時間Sat Jan 14 20:14:33 2006
※ 引述《Breeze71 (放寒假啦~~)》之銘言:
: 大家好 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請問大家
: 因為再一年多就要畢業了,班上從上學期就在籌劃畢旅,
: 我們班萬年學藝早在學期初就嚷著要跟旅行社簽約,叫我們大家要徵得家長同意。
: 他一直說因為畢旅是暑假要去,要先訂車、訂旅館…等等
: 於是就跟旅行社簽了約,
: 但是,我們大家還是搞不太懂簽約的內容究竟是什麼,他也沒跟我說
: 因為我是下學期的班代,我已經看過行程內容,卻覺得不滿意、想修改
: 但是因學藝現在確定與旅行社簽約(重點是班上幾乎沒人知道內容是什麼)
~~~~~~~~~~~~~~~~
: 同學又有人跟我反映畢旅行程的一些瑕疵
: 不知道簽約了是否能更改行程?或是更甚者,更換旅行社?
確定已經簽約了嗎?
請看民法514-9條第一項 摘錄如下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既然已經確定簽約,你們想變動契約內容,當然可以,不過操之在旅行社手上
他們如果不願意(價錢談不攏等..)你們也沒辦法。想換旅行社?
請看上述條文,你們也可以終止契約,但是要賠償人家的損失喔
再者,你們班沒什麼人知道契約內容,對於本案法律關係來說,沒什麼差
因為前學藝代替全班簽訂契約,是經過全班同學授與代理權的
而代理權的授與不需要正式書面!所以,你們還是很不利....
: 因為學藝跟班上最近發生衝突,再加上他又一直說他很忙,我沒有跟他溝通的機會,
: 不知道大家能否給些建議或是法律上的幫助?因為是學生身份,若要跟旅行社協調,
: 怕被欺負,還是要有法條做後盾,我才可以思考要怎麼處理這件事。
: (我印象中行程價錢約7000,是五六天的行程)
: 謝謝大家!
既然談到旅遊瑕疵 那就來介紹這一條 民法514-6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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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民法514-7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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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
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
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
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 分隔線又來了 ======================
先看第一條 出發前怎麼知道不具備通常價值?
更何況 如果該內容是在「約定範圍」內 而是屬於契約合意
這就更沒有所謂的瑕疵情形
除非。你們爭議的部分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解釋以及適用
或許可以爭執一下,但是你提供的事實不夠 還是無法判斷
以上謬見 僅供參考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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