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背英文单字很无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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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毕旅签约的问题?
时间Sat Jan 14 20:14:33 2006
※ 引述《Breeze71 (放寒假啦~~)》之铭言:
: 大家好 有些法律上的问题想请问大家
: 因为再一年多就要毕业了,班上从上学期就在筹划毕旅,
: 我们班万年学艺早在学期初就嚷着要跟旅行社签约,叫我们大家要徵得家长同意。
: 他一直说因为毕旅是暑假要去,要先订车、订旅馆…等等
: 於是就跟旅行社签了约,
: 但是,我们大家还是搞不太懂签约的内容究竟是什麽,他也没跟我说
: 因为我是下学期的班代,我已经看过行程内容,却觉得不满意、想修改
: 但是因学艺现在确定与旅行社签约(重点是班上几乎没人知道内容是什麽)
~~~~~~~~~~~~~~~~
: 同学又有人跟我反映毕旅行程的一些瑕疵
: 不知道签约了是否能更改行程?或是更甚者,更换旅行社?
确定已经签约了吗?
请看民法514-9条第一项 摘录如下
旅游未完成前,旅客得随时终止契约。但应赔偿旅游营业人因契约终止而
生之损害。
既然已经确定签约,你们想变动契约内容,当然可以,不过操之在旅行社手上
他们如果不愿意(价钱谈不拢等..)你们也没办法。想换旅行社?
请看上述条文,你们也可以终止契约,但是要赔偿人家的损失喔
再者,你们班没什麽人知道契约内容,对於本案法律关系来说,没什麽差
因为前学艺代替全班签订契约,是经过全班同学授与代理权的
而代理权的授与不需要正式书面!所以,你们还是很不利....
: 因为学艺跟班上最近发生冲突,再加上他又一直说他很忙,我没有跟他沟通的机会,
: 不知道大家能否给些建议或是法律上的帮助?因为是学生身份,若要跟旅行社协调,
: 怕被欺负,还是要有法条做後盾,我才可以思考要怎麽处理这件事。
: (我印象中行程价钱约7000,是五六天的行程)
: 谢谢大家!
既然谈到旅游瑕疵 那就来介绍这一条 民法514-6
旅游营业人提供旅游服务,应使其具备通常之价值及约定之品质。
~~~~~~~~~~ ~~~~~~~~~~
以及 民法514-7
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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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於达预期
目的之情形者,并得终止契约。
因可归责於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
客除请求减少费用或并终止契约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旅客依前二项规定终止契约时,旅游营业人应将旅客送回原出发地。其所
生之费用,由旅游营业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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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第一条 出发前怎麽知道不具备通常价值?
更何况 如果该内容是在「约定范围」内 而是属於契约合意
这就更没有所谓的瑕疵情形
除非。你们争议的部分涉及「定型化契约」条款的解释以及适用
或许可以争执一下,但是你提供的事实不够 还是无法判断
以上谬见 仅供参考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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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55.72
1F:推 Breeze71:感谢你! 01/14 21:19
2F:推 ZyMe:搞不好楼上的版友还未成年(二十) 那高中生签的契约有效吗? 01/18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