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背英文單字很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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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緩起訴
時間Fri Jan 13 16:58:05 2006
※ 引述《zero1111 (11)》之銘言:
: 要是一個人
: 再緩起訴期間
: 又犯了罪
: 那他在審判時還會被判緩刑嗎
: 還是喪失被緩刑的資格
: 謝謝
以下謬見 僅供參考 如有錯誤 敬請指正 感恩感恩
緩刑要件 刑法74條第一項節錄如下: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那緩起訴期間再犯罪的效力,規定於刑事訴訟法253-3條 節錄如下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所以,並不會影響被判緩刑的"資格" (因為前罪並非已經宣告)
但是,刑法74條僅是授予法官的司法裁量規定
法官是"得" 而非"須" 如果我是法官(可惜不是=.=)
我應該不會給緩刑 (當然還是要犯什麼輕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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