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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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知識] 信函(寄信)之認證 (轉錄自司法院網站)
時間Tue Jan 10 23:00:07 2006
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
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一、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
等,一式複寫或打字三份。(一份寄與對造人,一份存法院公證處,
一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一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二、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並備有信函專用紙,供此項用途,可向服務台購買
每張新台幣(下同)一元。
三、持準備好的文件,至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
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
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一)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公證或認證。
2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
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3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
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
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
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4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
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5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二)前項第5點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
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
,依司法院87、7、10(87)院臺廳民三字第一五三九
二號函內容:
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
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舊公
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機關、商會、村、里辦公處等單位
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
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六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
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巳逾六個月,
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
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
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
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五、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
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六、認證費用五百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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