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cloud (当个真正的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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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知识] 信函(寄信)之认证 (转录自司法院网站)
时间Tue Jan 10 23:00:07 2006
一般人都知道邮局存证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证处信函(寄信)认证业
务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为诉讼证明之用,声请手续如下:
一、首先当事人要准备好须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书、具结书
等,一式复写或打字三份。(一份寄与对造人,一份存法院公证处,
一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对造人不止一人时,按人数增加份数。)
二、各地方法院公证处并备有信函专用纸,供此项用途,可向服务台购买
每张新台币(下同)一元。
三、持准备好的文件,至公证处服务台购买认证请求书一份,每份二元。
填好後交公证处服务台收件,分由公证人办理。
四、请求人(公司、商号、法人之负责人)本人不能到场,可以委任他人
代理,但要提出经请求人本人签章之授权书。
(一)提出之授权书,应依下列方式之一证明之:
1经公证或认证。
2经有关公务机关证明,包括村、里办公室、请求人任职之公务
机关、现服役之部队或现服监之监所机关等。
3於境外作成者,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或经外交部授权之驻外
机构或经其他有权机关授权之团体证明。如系在外国作成,须
经驻外馆处证明,并得请外交部复验;如系在大陆地区作成,
须经海峡交流基金会证明。
4外国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经该国驻中华民国使领馆或经
该国授权之机构或经该地区有权机关授权之团体证明。
5授权书附有请求人之印监证明书者(须半年内,向户政事务所
申请),授权书上之印文与该印监证明书上之印监须相符。
(二)前项第5点之印监证明书,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机关
经济部於民国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核发,为因应实际需要
,依司法院87、7、10(87)院台厅民三字第一五三九
二号函内容:
行政机关停止核发公司及其负责人印监证明後,公司委任代理
人办理公、认证事件时,如未提出经公证人公、认证或经旧公
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机关、商会、村、里办公处等单位
证明之授权书者,公证人不得迳予拒绝受理,而应命请求人提
出下列证明文件以替代印监证明书之使用:
1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最近六个月内所核发公司设立(变更)登
记事项卡副卡正本,及加盖相同公司及其负责人印监章之影
本,正本核对无讹後发还,影本附卷存参。
2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事项卡副卡正本核发後巳逾六个月,
除检附该副卡正本核对外,须再检附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最近
三个月内核发之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事项卡抄录本及声请
抄录或准予变更等相关证明文件。核对无讹後,正本发还,
抄录本及声请抄录或准予变更等相关证明文件附卷存参。
五、信函内容,宜力求简明扼要,不得有恫吓、谩骂、猥亵之词句。如有
不妥或违法之处,须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六、认证费用五百元,国内外挂号回执邮票,由请求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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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8.3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