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ngJian (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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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關欠債不還,該怎麼處理?
時間Sun Jan 8 18:11:23 2006
一、實體權利方面: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又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一 請求。二 承認。三 起訴;下列事
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 聲請調解
或提付仲裁。三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 告知訴訟。五 開始執行
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二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一般債權消滅時效為十五年,本件係合會關係所生之債務,亦同因十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但有上述請求、承認、起訴等情形,則可中斷時效之進行。
所謂中斷時效,係指自中斷事由時起重新起算時效,如對方於第十年承認債
務,則於第二十四年時仍在得請求之時間內。至其他中斷情形,各有其例外
事由,茲不詳敘,可自行參閱民法第一編總則、第六章消滅時效之相關規定
。
二、程序行使方面:
(1)督促程序:即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其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費用也較為簡省,可採此法。
(2)起訴:或債務人對支付命令合法異議,視為起訴。其程序較為完整,為
最終之救濟途徑。
(3)保全處分:如債務人尚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不妨先採假扣押,以防脫產
。
(4)建議:因本件關鍵在於有簽下字據,所以於訴訟上占有優勢,也較能獲
得勝訴。但在現實中,相似之例債務人已脫產情形居多,但總有些個人
之物,如服飾配件、居家個人用品等,因此如何有效獲得求償,方為重
心。於各地方法院都有免費之訴訟輔導服務,你可親持上開字據等事證
,並查得債務人居住地址向所轄法院聲請,應可幫你解決問題。
※ 引述《haden (小艾)》之銘言:
: 想請問,多年前我父母親被倒會十多萬元,
: 對方曾說願意逐步清還,也簽下字據,
: 但不過才一年就完全還不出款項來,
: 據了解欠債好像有時效,如果超過多少年就不能向對方追討,是嗎?
: 若真如此,現在該怎麼向他們追討,流程該怎麼做?
: 能否指引我方向?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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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engJian 來自: 202.178.151.240 (01/08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