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ggily (愛上雪國的貓女)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惡劣水電行!該如何處理較好?
時間Fri Jan 6 12:49:04 2006
※ 引述《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之銘言:
: : 然後要求開發票或收據,他說:「我們不開發票也不開收據。」
: ^^^^^^^^^^^^^^^^^^^^^^^^^^^^^^^^^^^^^^^^^^^^^^^^^^^^^^^^
: 那很簡單只要去稅捐機關檢舉就可以了。
: 檢舉逃漏稅人人有責嘛~
: 不知道是逃稅被罰的錢比較多,還是340比較高。
: 你可以請老闆好好想這問題XD
板大的說明,容小妹補述,玆列於下:
其實並不是所有的店都要開發票的或收據。
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
依營業稅法第13條第3項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統一發票使用標準者,而
屬於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
即使他沒有開發票或開收據也是應該的。
目前的規定是每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二十萬元。
此外,如果資本額登記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的獨資或合夥商店,
也算是在這個範圍。
目前事務上遇到不開收據的店,應先行注視是否貼有「本店免用統一發票」
的貼紙黏貼於收銀或電子計算機上。
再者可觀察店鋪之規模與店之地點,再思考是應向稽徵機關檢舉的問題,
如果真是該店有逃漏稅的情形,向稽徵機關舉報自無疑義,
且可依營業稅法第52條依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
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被稅務員查獲三次,還可以讓它停業。
不過這種的消費糾紛,我比較認為該店有違 民法與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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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威利: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而已。
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政治壓力的事避而不提,卻專寫那些會
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份一點,成為當權者的利
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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