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背英文單字很無趣)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關於郵件被誤領
時間Fri Jan 6 10:21:15 2006
※ 引述《japanpirate (海盜倭寇)》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在下的友人
: 在網路上買了一雙鞋子 然後把貨品寄到我的郵政信箱(收件人是我)
: 但是由於賣方把地址寫錯 以致貨品被寄到別的信箱去
: 現在問題來了
: 後來我們去郵局追查 發現我們的郵件 已經被另一個人領走了
: 而且現在無法聯絡上對方
: 那麼這邊可否請教一下板上的前輩
: 問題一.
: 如果那個亂領郵件的人 還是避不見面的話
: (經過郵局那邊提供的資料 郵件確實被該人領走數日)
: 這邊可否控告那個亂領郵件的人 觸犯刑法第335條侵佔罪
: 或是第337條的侵占脫離罪 並且附帶民事賠償
: 問題二.
: 如果對方已經把那雙鞋子拿去穿
: 但是表示願意歸還
: 這個部份能否控告前述刑法罪名
: 或是能否用民事賠償的方式
: 要求對方負起賠償之責
: 因為說實在 都被人穿過了 我們還要那雙鞋幹啥 只能叫他負責.....
: 問題三.
: 賣方已經承認把地址寫錯
: 可否用民事的方式要求賣方負責
: 或是援用消費者保護法來要求對方負責
: (按:根據了解 賣方本身也是一個實體店鋪,只是兼做網路商店)
: 問題四.
: 這個案件中 郵局有無過失責任?
: 或是該如何要求郵局提供相關證物?
: 問題五.
: 這邊可否用發存證信函的方式
: 叫那人出面負責
: 如果可的話 費用大概多少
: 以上
: 感謝各位前輩的協助
拙見僅供參考
其實問題很單純 節錄民法348條如下「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
,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依你所言,賣方自承地址寫錯(不知道會不會反悔=.=)
換句話說,他根本還沒履行他的給付義務,交付物品給你
也就是說,你有權要求賣方履行其給付義務 (再寄一次正確地址就對了)
至於拿人家鞋子的那位人士,是否成立侵占罪或單純民事不當得利問題
這還要看一下詳細事實做認定 惟無論如何
即便成立侵占罪 他侵占的也是賣方的所有權 跟你沒有關係
最後,郵局當然沒有過失 他認地址
又不是認地址上的人有沒有上網定東西
還有存證信函的費用 郵局網頁上應該有 自己查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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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29.141
1F:推 japanpirate:感謝您 01/06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