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背英文单字很无趣)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关於邮件被误领
时间Fri Jan 6 10:21:15 2006
※ 引述《japanpirate (海盗倭寇)》之铭言:
: 事情是这样的
: 在下的友人
: 在网路上买了一双鞋子 然後把货品寄到我的邮政信箱(收件人是我)
: 但是由於卖方把地址写错 以致货品被寄到别的信箱去
: 现在问题来了
: 後来我们去邮局追查 发现我们的邮件 已经被另一个人领走了
: 而且现在无法联络上对方
: 那麽这边可否请教一下板上的前辈
: 问题一.
: 如果那个乱领邮件的人 还是避不见面的话
: (经过邮局那边提供的资料 邮件确实被该人领走数日)
: 这边可否控告那个乱领邮件的人 触犯刑法第335条侵占罪
: 或是第337条的侵占脱离罪 并且附带民事赔偿
: 问题二.
: 如果对方已经把那双鞋子拿去穿
: 但是表示愿意归还
: 这个部份能否控告前述刑法罪名
: 或是能否用民事赔偿的方式
: 要求对方负起赔偿之责
: 因为说实在 都被人穿过了 我们还要那双鞋干啥 只能叫他负责.....
: 问题三.
: 卖方已经承认把地址写错
: 可否用民事的方式要求卖方负责
: 或是援用消费者保护法来要求对方负责
: (按:根据了解 卖方本身也是一个实体店铺,只是兼做网路商店)
: 问题四.
: 这个案件中 邮局有无过失责任?
: 或是该如何要求邮局提供相关证物?
: 问题五.
: 这边可否用发存证信函的方式
: 叫那人出面负责
: 如果可的话 费用大概多少
: 以上
: 感谢各位前辈的协助
拙见仅供参考
其实问题很单纯 节录民法348条如下「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於买受人
,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
依你所言,卖方自承地址写错(不知道会不会反悔=.=)
换句话说,他根本还没履行他的给付义务,交付物品给你
也就是说,你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其给付义务 (再寄一次正确地址就对了)
至於拿人家鞋子的那位人士,是否成立侵占罪或单纯民事不当得利问题
这还要看一下详细事实做认定 惟无论如何
即便成立侵占罪 他侵占的也是卖方的所有权 跟你没有关系
最後,邮局当然没有过失 他认地址
又不是认地址上的人有没有上网定东西
还有存证信函的费用 邮局网页上应该有 自己查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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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29.141
1F:推 japanpirate:感谢您 01/06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