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洛杉磯 新熊請加油)
看板PttLifeLaw
標題野人獻曝 一些法律小常識!
時間Thu Jan 5 13:28:38 2006
序言:一.本板主要目的 乃在為「非法律人」解決生活法律上之問題。
所以,本篇文章擬以白話方式,介紹並釐清一些基本觀念
這些東西在法律人眼裡,不過就像ABC一樣平凡無奇
但小弟希望趁現在還有空閒的時候,以一己棉薄之力
來幫忙提升 鄉民一些法律的基本觀念。
還請板上諸多高手不吝予以指教。
二.為節省文章篇幅 (謎之聲:其實是懶得排版吧)
本篇文章提到的法律規定,僅列其條文供作參考,
鄉民若欲知其詳,手邊又無法典 那煩請上網查詢
(一)司法院網址
http://nwjirs.judicial.gov.tw/
(二)法源資訊網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QRY01.asp
=============================分隔線==========================================
問:什麼是「
保留法律追訴權」阿? 效力如何呢?
答:看到上面那幾個黃字,一般唸過法律的大概都會想拿法典 K 人 =.=
事實上,以刑事責任來說,的確是有法律追訴權的規定(刑法 80)
而且是針對不同罪名,而各有不一樣的追訴權時效。
比方某 A 罪的追訴時效是五年,那 A 罪發生後,只要在五年內
沒有被檢察官起訴,或被提自訴,那這個罪就不能再起訴。
回到這個問題,追訴權時效的規定 有其公益之考量
除非有刑法83條停止進行的事由 否則並不會因為你保留就凍結起來
當然也不會因為你放棄追訴,它就莫名其妙蒸發掉!
所以 大家以後在電視上 若再看到有人說「保留法律追訴權」
不要客氣,請放聲大笑 講這個話的人 Orz
問:那什麼是「告訴權時效」(告訴期間)?
答:要講這個要先說明一下「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罪的差別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有告訴權人 向犯罪偵查機關(司法警察、檢察官等)
提出告訴後,具備告訴這個條件 案件才能進入到法院審理
常見如 傷害罪章之罪(刑法277以下)等
非告訴乃論罪→不必等有人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該犯罪的訊息
偵查完畢後,自然可以依法提出追訴,請求法院審理。
常見如 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 (刑法221以下)等等等
所以囉,如果你是某告訴乃論之罪的被害人 依刑事訴訟法 237 條1項,
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若未依法向犯罪偵查機關提出告訴
那就會喪失告訴權,此時,就算是神仙 也難救無命客阿~
附帶一提,媒體常會寫「強制性交」是公訴罪,其實這是錯誤的理解
依小弟上述之說明可知,其實是因為 該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即使被害人不提告訴 檢察官根本可以不理會告訴權人的意見
還是可以將嫌疑犯起訴低~
最後再附帶說明,公訴乃是相較於自訴而言。
前者是指檢察官起訴犯罪;後者是指自訴權人(主要是被害人)自訴犯罪
並沒有什麼罪是公訴罪 什麼罪是自訴罪 喔
問:那民法也有時效的規定嗎?
答:Of course ! 民法的核心概念是「誰可以向誰主張什麼權利」?
權利義務的觀念十分重要;又「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因此,民法針對不同的請求權利,而設有不一樣的「消滅時效」
常見如 民法 125 126 127 197 (15年到2年不等)等 等 等 !
但時效完成不代表該權利消滅,而只是賦予債務人 (被請求人)
一個抗辯的權利,白話說來就是 他可以拒絕履行原應履行之義務
又民法消滅時效有暫停進行的可能(時效中斷)可參考民法129 130
須注意的是民法129條1項1款的「請求」
「請求」並沒有一定的格式或方式,亦即打一通電話請求也算
只不過,日後發生爭議時,你要怎麼證明曾經請求過?
因此,有白紙黑字還是最好的證明啦(ex 發個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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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明到這裡 都是很簡單的法律小常識
本文歡迎轉載 但請將小弟ID打上馬賽克 Thx
Jackey 於 陰雨濛濛台北城 2006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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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6.81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46.81 (01/05 13:32)
1F:→ bfp339:順便回答行政法的時效吧好人作到底~ 01/05 13:42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140.119.129.123 (01/05 13:45)
2F:推 raynor449:有學到~推一個~~~ 01/05 14:05
3F:推 roger666:幹的好,以後稱你為「J辯護士」好了。 01/05 15:52
4F:推 baolidab:推阿~ 01/05 19:19
5F:推 pureness:推~ 01/05 19:31
6F:推 lawcloud:一定要推的啦XD 01/05 20:20
7F:→ bakalin:一樓是指行政法上哪一方面的時效?消滅時效? 01/05 22:38
8F:→ chemcat:一樓應該是說應該補個行政處分三十天之類的規定吧 01/11 12:55
9F:→ chemcat:(話說這個不是時效XD) 01/11 12:56
10F:→ chemcat:但應該比較類似本文的目的 叫大家盡快採取法律動作 01/1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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