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洛杉矶 新熊请加油)
看板PttLifeLaw
标题野人献曝 一些法律小常识!
时间Thu Jan 5 13:28:38 2006
序言:一.本板主要目的 乃在为「非法律人」解决生活法律上之问题。
所以,本篇文章拟以白话方式,介绍并厘清一些基本观念
这些东西在法律人眼里,不过就像ABC一样平凡无奇
但小弟希望趁现在还有空闲的时候,以一己棉薄之力
来帮忙提升 乡民一些法律的基本观念。
还请板上诸多高手不吝予以指教。
二.为节省文章篇幅 (谜之声:其实是懒得排版吧)
本篇文章提到的法律规定,仅列其条文供作参考,
乡民若欲知其详,手边又无法典 那烦请上网查询
(一)司法院网址
http://nwjirs.judicial.gov.tw/
(二)法源资讯网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QRY01.asp
=============================分隔线==========================================
问:什麽是「
保留法律追诉权」阿? 效力如何呢?
答:看到上面那几个黄字,一般念过法律的大概都会想拿法典 K 人 =.=
事实上,以刑事责任来说,的确是有法律追诉权的规定(刑法 80)
而且是针对不同罪名,而各有不一样的追诉权时效。
比方某 A 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那 A 罪发生後,只要在五年内
没有被检察官起诉,或被提自诉,那这个罪就不能再起诉。
回到这个问题,追诉权时效的规定 有其公益之考量
除非有刑法83条停止进行的事由 否则并不会因为你保留就冻结起来
当然也不会因为你放弃追诉,它就莫名其妙蒸发掉!
所以 大家以後在电视上 若再看到有人说「保留法律追诉权」
不要客气,请放声大笑 讲这个话的人 Orz
问:那什麽是「告诉权时效」(告诉期间)?
答:要讲这个要先说明一下「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罪的差别
告诉乃论之罪→必须有告诉权人 向犯罪侦查机关(司法警察、检察官等)
提出告诉後,具备告诉这个条件 案件才能进入到法院审理
常见如 伤害罪章之罪(刑法277以下)等
非告诉乃论罪→不必等有人提出告诉,只要检察官知道该犯罪的讯息
侦查完毕後,自然可以依法提出追诉,请求法院审理。
常见如 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 (刑法221以下)等等等
所以罗,如果你是某告诉乃论之罪的被害人 依刑事诉讼法 237 条1项,
在知悉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若未依法向犯罪侦查机关提出告诉
那就会丧失告诉权,此时,就算是神仙 也难救无命客阿~
附带一提,媒体常会写「强制性交」是公诉罪,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
依小弟上述之说明可知,其实是因为 该罪为非告诉乃论之罪
所以,即使被害人不提告诉 检察官根本可以不理会告诉权人的意见
还是可以将嫌疑犯起诉低~
最後再附带说明,公诉乃是相较於自诉而言。
前者是指检察官起诉犯罪;後者是指自诉权人(主要是被害人)自诉犯罪
并没有什麽罪是公诉罪 什麽罪是自诉罪 喔
问:那民法也有时效的规定吗?
答:Of course ! 民法的核心概念是「谁可以向谁主张什麽权利」?
权利义务的观念十分重要;又「法律不保护让自己权利睡着的人」
因此,民法针对不同的请求权利,而设有不一样的「消灭时效」
常见如 民法 125 126 127 197 (15年到2年不等)等 等 等 !
但时效完成不代表该权利消灭,而只是赋予债务人 (被请求人)
一个抗辩的权利,白话说来就是 他可以拒绝履行原应履行之义务
又民法消灭时效有暂停进行的可能(时效中断)可参考民法129 130
须注意的是民法129条1项1款的「请求」
「请求」并没有一定的格式或方式,亦即打一通电话请求也算
只不过,日後发生争议时,你要怎麽证明曾经请求过?
因此,有白纸黑字还是最好的证明啦(ex 发个存证信函)
--
简单说明到这里 都是很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本文欢迎转载 但请将小弟ID打上马赛克 Thx
Jackey 於 阴雨蒙蒙台北城 2006 1/5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1.146.81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9.81.146.81 (01/05 13:32)
1F:→ bfp339:顺便回答行政法的时效吧好人作到底~ 01/05 13:42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140.119.129.123 (01/05 13:45)
2F:推 raynor449:有学到~推一个~~~ 01/05 14:05
3F:推 roger666:干的好,以後称你为「J辩护士」好了。 01/05 15:52
4F:推 baolidab:推阿~ 01/05 19:19
5F:推 pureness:推~ 01/05 19:31
6F:推 lawcloud:一定要推的啦XD 01/05 20:20
7F:→ bakalin:一楼是指行政法上哪一方面的时效?消灭时效? 01/05 22:38
8F:→ chemcat:一楼应该是说应该补个行政处分三十天之类的规定吧 01/11 12:55
9F:→ chemcat:(话说这个不是时效XD) 01/11 12:56
10F:→ chemcat:但应该比较类似本文的目的 叫大家尽快采取法律动作 01/11 12:56
11F:推 JackeyChen:据说 原PO想把优文累积到5篇 02/12 14:47
12F:推 JackeyChen:据说 原PO想把优文累积到5篇 02/12 14:49
13F:推 JackeyChen:据说 原PO想把优文累积到5篇 02/12 14:52
14F:推 JackeyChen:据说 原PO想把优文累积到5篇 02/12 14:54
15F:推 JackeyChen:据说 原PO想把优文累积到5篇 目标达成 02/12 14:56
16F:推 JackeyChen:1 04/30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