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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知識] 做人究竟要好心助人,還是自掃門前雪呢? (玻璃娃娃案)
時間Thu Jan 5 01:22:5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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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http://www.smart-life.com.tw/news/news-2.htm
作者 : 高宏文律師
案例事實:罹患先天成骨不全症的「玻璃娃娃」顏姓高中生,八十九年間因為下雨 天
體育課改至地下室上課,陳姓同學好意抱他往地下室上體育課時,不料天雨路滑,導致顏
姓高中生跌倒後死亡案,顏姓男學生的父母向法院控告陳姓同學及校方,要求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顏姓男學生的死亡並非同學與學校的過失,但高等法院於二審改判陳同學及
校方須負起賠償責任,顏家可以獲得三百三十三萬餘元賠償,全案出現大逆轉。
律師觀點:社會大眾對於上開法院對於陳姓同學判決部分,有極大不滿意聲浪,進而造成
部分國會議員及相關媒體人的撻伐,指稱高院法官「來自黑暗星球」,不懂「地球人的人
情事故」,而法院卻認為本案該承辦法官完全係依據其專業法律知識判斷,應無任何錯誤
,卻仍遭受社會如此強烈反彈感到委屈。因此,以下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討論這個判決
吧!
一.根據
高院判決書所示,『陳同學在揹顏同學前,已經過顏同學自己出於自由意願的同
意,其意思表示完全未有任何不健全之處』。因此,由陳同學背負顏同學下樓梯此一動作
,究竟是成立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前段
無償委任之契約關係,抑或僅純屬好意施惠關係,
容待學理上進一步探討。若認雙方成立者乃無償委任契約,則陳同學即須負擔與處理自己
事務之相同注意義務,需就具體輕過失負責﹔而若僅屬
好意施惠關係,在雙方不成立任何
契約關係下,陳同學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根據判決理由所載,陳同學違反者乃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顯見法院對於陳同學的善意幫助行為仍然予以肯認,而認為其僅
需就「重大過失」(違反一般人注意義務)負責,
此係本判決值得讚許之處。
二.而後,『高院判決理由認為,陳同學之所以違反一般人注意義務乃在於』:其一,陳
同學本來即知悉顏同學是玻璃娃娃,先天性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
,無法承受任何撞擊。
故對於劇烈碰撞可足致死亡結果之發生係有所預見可能。其二,陳
同學當時已滿十六歲,
依據客觀經驗法則,足認對於客觀環境的危險有足夠認知能力,且
當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以上開二點認為陳同學確實有重大過失而需就顏同學之死亡負
責。惟參法院以上之推論,應係適用於一般過失而言,是否得等同重大過失之判斷,卻未
見法院判決理由內有所詳載,此亦係法院判決理由內稍有不足之處。
三.綜上,法院對於陳同學熱心助人部份,仍然係有所鼓勵,而僅科處其較輕之重大過失
,惟縱屬好意施惠關係,仍不能免其侵權責任,不因熱心好意即可免責,但僅就故意或重
大過失負侵權責任,此亦可符合一般大眾之社會觀念。
因此高等法院將陳同學應該負責的
界線,劃定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標準,自屬無誤。只是,問題乃在於,
法官認定陳同學構
成重大過失的心證上,讓人難以理解與信服。
重要叮囑:套句高等法院發言人所講的,「助人還是要量力而為的好」,否則吃虧的會是
自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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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失戀論證
第一段論證:感情受傷害/"故意","背叛行為"","心靈創傷"
第二段論證:第二百九十三條普通遺棄罪
第三段論證:加害者已滿18歲,且非為心神喪失故有責任能力
結論:我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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