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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知识] 做人究竟要好心助人,还是自扫门前雪呢? (玻璃娃娃案)
时间Thu Jan 5 01:22:5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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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宏文律师
案例事实:罹患先天成骨不全症的「玻璃娃娃」颜姓高中生,八十九年间因为下雨 天
体育课改至地下室上课,陈姓同学好意抱他往地下室上体育课时,不料天雨路滑,导致颜
姓高中生跌倒後死亡案,颜姓男学生的父母向法院控告陈姓同学及校方,要求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颜姓男学生的死亡并非同学与学校的过失,但高等法院於二审改判陈同学及
校方须负起赔偿责任,颜家可以获得三百三十三万余元赔偿,全案出现大逆转。
律师观点:社会大众对於上开法院对於陈姓同学判决部分,有极大不满意声浪,进而造成
部分国会议员及相关媒体人的挞伐,指称高院法官「来自黑暗星球」,不懂「地球人的人
情事故」,而法院却认为本案该承办法官完全系依据其专业法律知识判断,应无任何错误
,却仍遭受社会如此强烈反弹感到委屈。因此,以下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这个判决
吧!
一.根据
高院判决书所示,『陈同学在背颜同学前,已经过颜同学自己出於自由意愿的同
意,其意思表示完全未有任何不健全之处』。因此,由陈同学背负颜同学下楼梯此一动作
,究竟是成立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条前段
无偿委任之契约关系,抑或仅纯属好意施惠关系,
容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若认双方成立者乃无偿委任契约,则陈同学即须负担与处理自己
事务之相同注意义务,需就具体轻过失负责﹔而若仅属
好意施惠关系,在双方不成立任何
契约关系下,陈同学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其责任。根据判决理由所载,陈同学违反者乃
「一般人之注意义务」。显见法院对於陈同学的善意帮助行为仍然予以肯认,而认为其仅
需就「重大过失」(违反一般人注意义务)负责,
此系本判决值得赞许之处。
二.而後,『高院判决理由认为,陈同学之所以违反一般人注意义务乃在於』:其一,陈
同学本来即知悉颜同学是玻璃娃娃,先天性肢体重度残障、全身骨骼松软易碎、行动不便
,无法承受任何撞击。
故对於剧烈碰撞可足致死亡结果之发生系有所预见可能。其二,陈
同学当时已满十六岁,
依据客观经验法则,足认对於客观环境的危险有足够认知能力,且
当时又无不能注意之情事。以上开二点认为陈同学确实有重大过失而需就颜同学之死亡负
责。惟参法院以上之推论,应系适用於一般过失而言,是否得等同重大过失之判断,却未
见法院判决理由内有所详载,此亦系法院判决理由内稍有不足之处。
三.综上,法院对於陈同学热心助人部份,仍然系有所鼓励,而仅科处其较轻之重大过失
,惟纵属好意施惠关系,仍不能免其侵权责任,不因热心好意即可免责,但仅就故意或重
大过失负侵权责任,此亦可符合一般大众之社会观念。
因此高等法院将陈同学应该负责的
界线,划定於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自属无误。只是,问题乃在於,
法官认定陈同学构
成重大过失的心证上,让人难以理解与信服。
重要叮嘱:套句高等法院发言人所讲的,「助人还是要量力而为的好」,否则吃亏的会是
自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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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失恋论证
第一段论证:感情受伤害/"故意","背叛行为"","心灵创伤"
第二段论证:第二百九十三条普通遗弃罪
第三段论证:加害者已满18岁,且非为心神丧失故有责任能力
结论:我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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