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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知識] 法律保護不了王靜瑩? (家暴案件處理)
時間Sat Dec 31 11:28: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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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 http://www.smart-life.com.tw/news/news-1.htm
作者 : 高亘瑩律師
什麼是「家暴法」與「保護令」?
「保護令」能保護您什麼?婦女不可不知的法律觀念!
「家暴法」是什麼?婦女不可不知!
王靜瑩的家暴事件震驚社會大眾,除新聞媒體大肆報導相關流言八卦外,值得慶
幸的是經大幅的報導,
「家庭暴力防制法」及其所規定之民事保護令等相關家庭相關特別
刑法,似也引起一般人民之興趣與注意,這看似不甚重要之法律規定制度,卻是目前除刑
法、兒少條例等相關規定外我國家庭生活中暴力防制之重要且適用廣泛之制度。
家庭暴力防制法係為促進家庭和諧,防制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
訂,在家庭各成員生活中,無論夫妻、親子或其他親屬間,均有相關法律之規範,家庭成
員中有法律所規定之權利義務需遵守,如夫妻之履行同居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之行使與負擔(監護權)等,均受法律之保障而不受他人干涉,而家暴法則係提供司法單
位以公權力介入家庭私領域之法源依據,亦使家庭中居於弱勢之成員在現行法律制度下能
免於暴力迅速獲得保障之法律制度。
那些人被施暴會符合家暴法中的申請資格?
家庭暴力防制法中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行為或因而成立家庭暴力罪時所適用之法律,而其可以援用之適用對象限於家庭成員,
而所謂家庭成員之定義在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三條訂有明文:「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
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
家屬或親屬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
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由該條之規定可知,家暴法之適用範圍雖限於家庭成員,但其所
定義之家庭成員範圍甚廣,包括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及較近之親屬,且
不限於需共同居住,
係希望本法能充分保障家庭成員免於暴力恐懼與威脅。
保護令是什麼?應該如何申請?
而家暴法中較特別之制度是仿效外國立法之民事保護令,而家暴法中所規定之民
事保護令分為
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程序較一般法院文書聲請程序簡便
迅速,但仍有其法定程序仍須遵守,
聲請權人有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縣市主
管機關,以書面之方式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
擇一聲請,經法院以
不公開審理原則下核發,其核發內容包括禁止相對人實施暴力、騷擾
、非必要聯絡或限制其特定區域之行動或與子女之會面交往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支付,其所
涉及之層面廣泛,冀能充分保障受害家庭成員人、身財產等各方面之權益。
為因有些家庭暴力發生事出緊急,未能迅速給於被害人最立即之保護,在通常
保護令核發下來前,家報法另規定暫時保護令之制度,即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
結前依當事人之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以保障受害人通常保護令前之緊急安全維護。
保護令的效力
保護令具有強制之效力,
可依照保護令之內容,請求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之內容
,給予被害人所需之保護或其他命令內容之執行,但保護命令若涉及金錢之給付,應向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
王靜瑩家暴事件案為例,其聲請之保護令中內容包括遷出命令、遠離命令、親
權限制命令,聲請人需明確提出自何處遷出,相關財產權證明等資料,以幫助法官為保護
命令明確內容之核發,而能真正落實保護受害人免於遭受家暴之陰影 。
法律小百科
參考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訂有明文: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年子女」,包括: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親屬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重要叮嚀:保護令聲請之程序:
聲請權人有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以書
面之方式向被害人之居住地,或是相對人之居住地、或家庭暴力發
生地點,向法院擇一聲請,經法院以不公開審理原則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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