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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知识] 法律保护不了王静莹? (家暴案件处理)
时间Sat Dec 31 11:28: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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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亘莹律师
什麽是「家暴法」与「保护令」?
「保护令」能保护您什麽?妇女不可不知的法律观念!
「家暴法」是什麽?妇女不可不知!
王静莹的家暴事件震惊社会大众,除新闻媒体大肆报导相关流言八卦外,值得庆
幸的是经大幅的报导,
「家庭暴力防制法」及其所规定之民事保护令等相关家庭相关特别
刑法,似也引起一般人民之兴趣与注意,这看似不甚重要之法律规定制度,却是目前除刑
法、儿少条例等相关规定外我国家庭生活中暴力防制之重要且适用广泛之制度。
家庭暴力防制法系为促进家庭和谐,防制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而制
订,在家庭各成员生活中,无论夫妻、亲子或其他亲属间,均有相关法律之规范,家庭成
员中有法律所规定之权利义务需遵守,如夫妻之履行同居义务、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
之行使与负担(监护权)等,均受法律之保障而不受他人干涉,而家暴法则系提供司法单
位以公权力介入家庭私领域之法源依据,亦使家庭中居於弱势之成员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能
免於暴力迅速获得保障之法律制度。
那些人被施暴会符合家暴法中的申请资格?
家庭暴力防制法中所称之家庭暴力,系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行为或因而成立家庭暴力罪时所适用之法律,而其可以援用之适用对象限於家庭成员,
而所谓家庭成员之定义在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三条订有明文:「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下
列各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长
家属或亲属关系者。三、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四、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
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由该条之规定可知,家暴法之适用范围虽限於家庭成员,但其所
定义之家庭成员范围甚广,包括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及较近之亲属,且
不限於需共同居住,
系希望本法能充分保障家庭成员免於暴力恐惧与威胁。
保护令是什麽?应该如何申请?
而家暴法中较特别之制度是仿效外国立法之民事保护令,而家暴法中所规定之民
事保护令分为
通常保护令与暂时保护令,保护令之声请程序较一般法院文书声请程序简便
迅速,但仍有其法定程序仍须遵守,
声请权人有被害人、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县市主
管机关,以书面之方式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对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之法院
择一声请,经法院以
不公开审理原则下核发,其核发内容包括禁止相对人实施暴力、骚扰
、非必要联络或限制其特定区域之行动或与子女之会面交往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支付,其所
涉及之层面广泛,冀能充分保障受害家庭成员人、身财产等各方面之权益。
为因有些家庭暴力发生事出紧急,未能迅速给於被害人最立即之保护,在通常
保护令核发下来前,家报法另规定暂时保护令之制度,即法院得不经审理程序或於审理终
结前依当事人之声请核发暂时保护令,以保障受害人通常保护令前之紧急安全维护。
保护令的效力
保护令具有强制之效力,
可依照保护令之内容,请求警察机关执行保护令之内容
,给予被害人所需之保护或其他命令内容之执行,但保护命令若涉及金钱之给付,应向法
院声请强制执行。
王静莹家暴事件案为例,其声请之保护令中内容包括迁出命令、远离命令、亲
权限制命令,声请人需明确提出自何处迁出,相关财产权证明等资料,以帮助法官为保护
命令明确内容之核发,而能真正落实保护受害人免於遭受家暴之阴影 。
法律小百科
参考法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条订有明文: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下列各员及其未年子女」,包括: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 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亲属关系者
三. 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
四. 现为或曾为四等亲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重要叮咛:保护令声请之程序:
声请权人有被害人、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县市主管机关,以书
面之方式向被害人之居住地,或是相对人之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
生地点,向法院择一声请,经法院以不公开审理原则下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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