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mars (酸民好會自嗨XD)
看板PttLawSug
標題[問題] GOOGLE AD 是否符合 站方所謂的廣告利益?
時間Sun Nov 29 23:17:25 2015
我知道由我本人來提出是一件很弔詭的事情XD
畢竟,
這幾個月以來從被檢舉(violation)-->開罰(violation)-->申訴(pttlaw)-->最終判決。
然後還得以了解到版組/組長的管理範圍、與站方法務等人管理的範圍稍加的了解。
而本人目前也遵守著PTTLAW法務的判決,不得在簽名檔/名片檔中放置該網站。
不過就這次檢舉的內容中,其PTTLAW判決的關鍵點在於檢舉者在violation版提出的
bloggerad、pixnet(MIB)規則中,只要有人點開了網站(即網頁流量、曝光效果)就會
有所謂的收益。
"上述兩個"廣告的部分是在該廣告商解說的部分有明確的提到,因此法務最終因此而判定
。
但這邊就想請問了一下,依照法務要下判決的時候都是要講求【證據】的部分,而上述
兩個廣告就有白紙黑字的證據--(有流量就有曝光率、有曝光率就會有收益,不管1毛還是
1萬就是有收益),所以站方"得以"禁止。
但目前廣告商的最大宗是Google Ad,Google Ad在官方網站上提到的收益相關解釋裡面
只有提到【閱讀者
必須點擊廣告後才有相關收益】,這樣不就代表著就算一個網站、
或是Youtube有出現GoogleAd的廣告,但如果今天有10萬人/日瀏覽網站,同時這10萬人
都沒有點廣告的話,該網站也就不會有任何的收益了。
這樣法務要從何去判定?
目前有許多APP都是掛載Google admod(手機APP的Google廣告),這樣是否就沒有問題?
因為該APP主要的目的是APP本身的功能/服務,且沒有強迫APP使用者一定要點廣告,
這樣就無法構成這個廣告收益的檢舉條件?
以上是我想請法務們討論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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