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permars (酸民好会自嗨XD)
看板PttLawSug
标题[问题] GOOGLE AD 是否符合 站方所谓的广告利益?
时间Sun Nov 29 23:17:25 2015
我知道由我本人来提出是一件很吊诡的事情XD
毕竟,
这几个月以来从被检举(violation)-->开罚(violation)-->申诉(pttlaw)-->最终判决。
然後还得以了解到版组/组长的管理范围、与站方法务等人管理的范围稍加的了解。
而本人目前也遵守着PTTLAW法务的判决,不得在签名档/名片档中放置该网站。
不过就这次检举的内容中,其PTTLAW判决的关键点在於检举者在violation版提出的
bloggerad、pixnet(MIB)规则中,只要有人点开了网站(即网页流量、曝光效果)就会
有所谓的收益。
"上述两个"广告的部分是在该广告商解说的部分有明确的提到,因此法务最终因此而判定
。
但这边就想请问了一下,依照法务要下判决的时候都是要讲求【证据】的部分,而上述
两个广告就有白纸黑字的证据--(有流量就有曝光率、有曝光率就会有收益,不管1毛还是
1万就是有收益),所以站方"得以"禁止。
但目前广告商的最大宗是Google Ad,Google Ad在官方网站上提到的收益相关解释里面
只有提到【阅读者
必须点击广告後才有相关收益】,这样不就代表着就算一个网站、
或是Youtube有出现GoogleAd的广告,但如果今天有10万人/日浏览网站,同时这10万人
都没有点广告的话,该网站也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了。
这样法务要从何去判定?
目前有许多APP都是挂载Google admod(手机APP的Google广告),这样是否就没有问题?
因为该APP主要的目的是APP本身的功能/服务,且没有强迫APP使用者一定要点广告,
这样就无法构成这个广告收益的检举条件?
以上是我想请法务们讨论的地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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