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danus (ardanus)
看板PttLawSug
標題[建議] 建議適當修改『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時間Sun Jul 26 16:56:53 2009
[建議的背景]
在PTT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處理規則)當中,明白指出︰「不
涉及特定人權益之違規行為,任何人皆得檢舉。」隨後又提及:「合法提出檢舉後,
板主,小組長或站長對於檢舉內容:
認為有理由 =>對被檢舉人做出處分
認為無理由 =>駁回,並公開回覆駁回之理由 (簡明版的內容)
本人碰到的狀況是,板主以單一信件,包裹駁回本人合法提出的、涉及違反不同
板規條例的數次檢舉,且僅僅
只以私人信件回覆駁回的理由,拒絕公開回覆駁回之理
由。板主的處理方式,明顯違背了貴站位階較高的母法--『處理規則』當中所明訂的
標準處理方式。
然而該『處理規則』的簡明版,提出了一種可疑的解釋見解:「非關特定個人權
益違規行為的檢舉人,沒有申訴的權利。」也就是說,對於非關特定個人權益違規行
為,一旦執法人員未依貴站的母法--處理規則--來執法,基本上並沒有任何上訴或救
濟的管道。此申訴權利,在貴站『處理規則』的條文版,並沒有明確提及,但也沒有
明確否定。
[建議]
請貴站適度修改『處理規則』(簡明版),明確賦予非關特定個人權益違規行為
的檢舉人,能夠舉發板主或小組長等認定權者特殊違法行為--處理相關檢舉時,不依
照『處理規則』第二編第二章第八條和第十一條,依據檢舉的證據來認定違規行為事
實之有無,卻隨己意好惡自訂檢舉文處理規則之情事。
建議人:ardanus
建議修改的法條:
1. 『處理規則』(簡明版)的敘述
一.哪些人可以不服?
a.受處分人
b.關於特定個人權益之違規行為,其檢舉人
(所以非關特定個人權益違規行為的檢舉人,
目前沒有明訂,但亦沒有否定
其申訴的權利)
2. 在第三編第一章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
應予以適當之處分
或不處分,
該處分
或不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3. 在第三編第一章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修改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
或不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
定不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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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danus 來自: 125.231.220.2 (07/2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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