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danus (ardanus)
看板PttLawSug
标题[建议] 建议适当修改『PTT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时间Sun Jul 26 16:56:53 2009
[建议的背景]
在PTT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以下简称︰处理规则)当中,明白指出︰「不
涉及特定人权益之违规行为,任何人皆得检举。」随後又提及:「合法提出检举後,
板主,小组长或站长对於检举内容:
认为有理由 =>对被检举人做出处分
认为无理由 =>驳回,并公开回覆驳回之理由 (简明版的内容)
本人碰到的状况是,板主以单一信件,包裹驳回本人合法提出的、涉及违反不同
板规条例的数次检举,且仅仅
只以私人信件回覆驳回的理由,拒绝公开回覆驳回之理
由。板主的处理方式,明显违背了贵站位阶较高的母法--『处理规则』当中所明订的
标准处理方式。
然而该『处理规则』的简明版,提出了一种可疑的解释见解:「非关特定个人权
益违规行为的检举人,没有申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对於非关特定个人权益违规行
为,一旦执法人员未依贵站的母法--处理规则--来执法,基本上并没有任何上诉或救
济的管道。此申诉权利,在贵站『处理规则』的条文版,并没有明确提及,但也没有
明确否定。
[建议]
请贵站适度修改『处理规则』(简明版),明确赋予非关特定个人权益违规行为
的检举人,能够举发板主或小组长等认定权者特殊违法行为--处理相关检举时,不依
照『处理规则』第二编第二章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依据检举的证据来认定违规行为事
实之有无,却随己意好恶自订检举文处理规则之情事。
建议人:ardanus
建议修改的法条:
1. 『处理规则』(简明版)的叙述
一.哪些人可以不服?
a.受处分人
b.关於特定个人权益之违规行为,其检举人
(所以非关特定个人权益违规行为的检举人,
目前没有明订,但亦没有否定
其申诉的权利)
2. 在第三编第一章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之认定及处置)
经认定为违规行为者,认定权者
应予以适当之处分
或不处分,
该处分
或不处分须附理由且经公告方生效力。
3. 在第三编第一章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分之申诉权人) 修改为:
受前条处分之使用者,对於处分不服者,得依本规则第三编所订申诉程序,
提出申诉。
关於涉及
或不涉及特定个人权利之违法行为检举,检举人对於认定权人所作之认
定不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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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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