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clouds (好一朵美麗茉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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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建議] 關於w網友遭DonaldLam處分一案
時間Mon Feb 28 02:54:17 2005
: 我已經說了 繞著支那人打轉是見樹不見林的說法
: 如果支那人代表中國人 那台支人代表什麼?
: w先生很明白的說 那就是親中派
: 這個說法 難道可以解釋成"在台灣的中國人"嗎?
: 前者支那人 到底是主觀還是客觀 後者又如何兼主觀和客觀?
: w先生的文章裡談到他不會去把人的省籍等等意識挑起來
: 在這裡怎麼又換了說法把人歸類?
: 重點在於把人不合理分類的 歧視作法 這是要作最嚴格的審查
: 這也是檢舉人提及的部分
把人作不合理的歸類就是歧視的作法? 就是攻擊性之文字?
所以依照最嚴格的審查,只要我把人作分類就是歧視?
如果我自己依照主觀上的感受在文字中把使用者歸類成
(以地區歸類)以下是北部人名單、以下是南部人名單
(政治立場歸類)以下是泛藍人士名單、以下是泛綠人士名單
所以我把人依我自己主觀上的感受作歸類 就是歧視這些我歸類的人?
如果把真的把支那人、台支人當作地區上歸類的用語好了,歧視的點在哪裡?
難道是因為被歸類成支那人(中國人)或台支人(在台灣的中國人)的人會覺得很羞恥?
如果是依w先生的說法好了,把人依其政治立場作歸類分成
支那人(大中國思想立場)、台支人(親中國思想立場)好了,難道真的
被認為有這些政治立場的人會覺得難堪和被歧視?
今天"支那人、台支人"所出現的最主要問題是這些人把歸類以後配合他的暱稱
才出現歧視和人身攻擊的問題吧、把人作分類本身不算歧視,
而他的分類是否為真實敘述抑或是不實指控又是另外一個主要問題,
今天您的判決中是以使用"支那人、台支人"之用語已屬攻擊性之文字。
這樣一來以後是不是把人主觀上分類成台獨派、泛統派或是分類成泛藍、泛綠都是屬於
人身攻擊的種類?
今日很明顯的我要表達的就是把人歸類成"支那人、台支人"並不是人身攻擊,
除非被歸類成那兩種人是有被貶抑的意思,如果你的看法認為這樣是屬於貶抑,
那真正認為自己是有大中國思想和親中國思想的使用者,在你的看法裡面不就才是
真正被你歧視的一群人?
所以真正的問題點在
其歸類配合其暱稱有人身攻擊的結果和其歸類是否為不實指控,
這兩個部分,而這兩個部分就是你在判決中疏漏去提及本案最主要的兩個爭點,反而在
最有爭議的"支那人"的用語上去作評價,評價"支那人"之文字在本國本地具有攻擊性。
"支那人"之文字是否具有攻擊性?而傷害人的名譽是在哪裡?你也並沒有解釋原因。
用"已顯屬攻擊性之文字"一語帶過,其屬瑕疵部分。(至於台支人一部分,因為現實上少聽
有此用語,故本人不予評論。)其實我認為你的判決就結果來說是沒錯,但在論證過程與
理由敘述上面有很大的疏漏和瑕疵,這才是我要爭執的地方。
: 至於暱稱部分 未為判決部分宣告 可以說是漏判
: 就此部分 應予補充 的確 這算是判決瑕疵
: 在此應該一併說明
漏判以及判決瑕疵是應該利用在申訴程序後之判決補正,還是可以允許補充於
你在你已判決的判決文外,另行判決?因為目前本站制度裡面似乎沒有對這點
有所規定,所以您要補判,補全瑕疵部分是您的權力,不過就真正的訴訟程序
來說應該是沒有允許法官可以在判決後對漏判的部分補充判決的。
補充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此之規範的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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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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