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clouds (好一朵美丽茉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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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建议] 关於w网友遭DonaldLam处分一案
时间Mon Feb 28 02:54:17 2005
: 我已经说了 绕着支那人打转是见树不见林的说法
: 如果支那人代表中国人 那台支人代表什麽?
: w先生很明白的说 那就是亲中派
: 这个说法 难道可以解释成"在台湾的中国人"吗?
: 前者支那人 到底是主观还是客观 後者又如何兼主观和客观?
: w先生的文章里谈到他不会去把人的省籍等等意识挑起来
: 在这里怎麽又换了说法把人归类?
: 重点在於把人不合理分类的 歧视作法 这是要作最严格的审查
: 这也是检举人提及的部分
把人作不合理的归类就是歧视的作法? 就是攻击性之文字?
所以依照最严格的审查,只要我把人作分类就是歧视?
如果我自己依照主观上的感受在文字中把使用者归类成
(以地区归类)以下是北部人名单、以下是南部人名单
(政治立场归类)以下是泛蓝人士名单、以下是泛绿人士名单
所以我把人依我自己主观上的感受作归类 就是歧视这些我归类的人?
如果把真的把支那人、台支人当作地区上归类的用语好了,歧视的点在哪里?
难道是因为被归类成支那人(中国人)或台支人(在台湾的中国人)的人会觉得很羞耻?
如果是依w先生的说法好了,把人依其政治立场作归类分成
支那人(大中国思想立场)、台支人(亲中国思想立场)好了,难道真的
被认为有这些政治立场的人会觉得难堪和被歧视?
今天"支那人、台支人"所出现的最主要问题是这些人把归类以後配合他的昵称
才出现歧视和人身攻击的问题吧、把人作分类本身不算歧视,
而他的分类是否为真实叙述抑或是不实指控又是另外一个主要问题,
今天您的判决中是以使用"支那人、台支人"之用语已属攻击性之文字。
这样一来以後是不是把人主观上分类成台独派、泛统派或是分类成泛蓝、泛绿都是属於
人身攻击的种类?
今日很明显的我要表达的就是把人归类成"支那人、台支人"并不是人身攻击,
除非被归类成那两种人是有被贬抑的意思,如果你的看法认为这样是属於贬抑,
那真正认为自己是有大中国思想和亲中国思想的使用者,在你的看法里面不就才是
真正被你歧视的一群人?
所以真正的问题点在
其归类配合其昵称有人身攻击的结果和其归类是否为不实指控,
这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就是你在判决中疏漏去提及本案最主要的两个争点,反而在
最有争议的"支那人"的用语上去作评价,评价"支那人"之文字在本国本地具有攻击性。
"支那人"之文字是否具有攻击性?而伤害人的名誉是在哪里?你也并没有解释原因。
用"已显属攻击性之文字"一语带过,其属瑕疵部分。(至於台支人一部分,因为现实上少听
有此用语,故本人不予评论。)其实我认为你的判决就结果来说是没错,但在论证过程与
理由叙述上面有很大的疏漏和瑕疵,这才是我要争执的地方。
: 至於昵称部分 未为判决部分宣告 可以说是漏判
: 就此部分 应予补充 的确 这算是判决瑕疵
: 在此应该一并说明
漏判以及判决瑕疵是应该利用在申诉程序後之判决补正,还是可以允许补充於
你在你已判决的判决文外,另行判决?因为目前本站制度里面似乎没有对这点
有所规定,所以您要补判,补全瑕疵部分是您的权力,不过就真正的诉讼程序
来说应该是没有允许法官可以在判决後对漏判的部分补充判决的。
补充目前刑事诉讼法对此之规范的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379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
一二 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或未受请求之事
项予以判决者。 ^^^^^^^^^^^^^^^^^^^^^^
第377条
上诉於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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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reeclouds 来自: 61.231.45.84 (02/28 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