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Lee (我暱稱也八個字)
看板PttLawSug
標題[建議] 關於w網友遭DonaldLam處分一案
時間Sun Feb 27 13:52:09 2005
※ 引述《wetteland (驅逐支那正名臺灣)》之銘言:
: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 Violation板第1095篇
: 本案被檢舉人之名片檔內容提及多位本站使用者並透過名片檔之編輯使不特定之多
: 數使用者均可透過相關討論得知名片檔指稱之對象為何人及指稱之意義。
: 觀乎被檢舉人之名片檔使用之用語如"PTT著名支那人、臺支人"已顯屬具有攻擊性
: 之文字,從而違反上開使用者條款之規定。
: 四、不服之理由
: 支那人、臺支人為什麼是具有攻擊性之文字???????????????
: 這跟中國人、親中派有啥不一樣?
: 你的意思是如果改成PTT著名中國人、親中派,
: 就不違規了吧!
: 還是這樣照樣違規?
雖然我不會這樣用但我要附議
在不涉侮辱某人的情況下 站方應該保障使用者最大言論自由
我覺得問題不在於支那一詞
而是在於w網友在簽名檔裡如何提到這個字眼
如果說w網友在簽名檔裡有明確指出某個他要侮辱的對象
而由自覺受侮辱對象提出告訴
我覺得這個判決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判決文仍算是出現語焉不詳的瑕疵點:
判決應該說"用語如PTT著名支那人、臺支人
某某某,是涉及侮辱的攻擊性語句"
而不是誤導使用者前半段的句子才是判決主因
如果沒有 法院有必要保障最大尺度言論自由
而不是以不同社會的不同標準來看"支那"這個詞
武斷賦予"支那"這個字眼是否應受禁制
簡單說 就是這個詞在現今台灣社會有無貶抑之意並無明確共識
判決方若以"PTT著名支那人、臺支人"(後面沒有指任何使用者)
此等無差別、無指向性的文字就據以入罪
未免矯枉過正
如此一來未來只要有人以某些無差別、不確定價值的文字來申訴別人侮辱
那麼站方將有處理不完的案件
一點意見 請院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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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簽名檔有八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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