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hom (ya \( ̄▽ ̄)/)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申訴] 請重新受理關於國家研究院小組長okcoo …
時間Thu Feb 3 20:53:06 2005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引述《ehom (ya \( ̄▽ ̄)/)》之銘言:
: : 如果可以站方私授或背書給小組長權力的話,
: : 那何必要多出『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意見為之。』這句話來,
: 並非如此,請注意這兩種權力的內容.
: 撤換版主權並沒有其它的但書限制,
: 亦即,不論這個版主是不是有違規,有沒有什麼建樹,編得好不好
: 甚至可以一句"我爽",就加以撤換.
: 雖然我將"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意見為之"標起來
: 請注意用字是"尊重"而非"遵從".....
: 也就是說即使民意也不具備有必然的約束力,
: 最大的用意是在條文內給予建議,避免板主行使權力時造成過份的衝撞,
: 產生磨擦再度裁判時對民意也比較有利.
: 但在版務監控權時,就有明確的前提
: "違法站內規定"<===雖然錯字錯得很嚴重=.="
: 如果細究條文內容,這兩種權力本身是並行不悖的.
: 問題在第五條的監控權部份
: "小組長有權對違法站內規定之所屬版提出警告,並移請站長處理之。"
: 這裡的警告究竟有沒有包含實體的懲處,警告的權限又有多大,
: 需不需要"必定包含"移送站長的程序部份,這就得再解釋了.
: (比如說,版主的違法事實可能是公然販賣大補帖XD
: 很顯然這個違法事實的處份是全站停權,
: 那麼小組長能做到最大的處份只能停掉版主權限,
: 全站停權便必需"移請站長處理之".)
: 至少上面清楚地分別了第三條和第五條本身有前提上的差異,
: 因此依第五條所行使的權限是否要受第三條的但書限制,
: 我並不認為這個答案必然是肯定的.
: 我其實傾向認為爭議點是在本案緣起中的違法事實認定,
: 如果扁板板主上訴到pttlaw,應該不至於會被駁回啊,翻案的機會不低說XD
: 但就版主監控權來說,我傾向於支持小組長有直接停權的處份,
: 一則,這有行政慣例,
: 二則,小組長若無直接處份權將無從約束版主,違反分級分權的原則
: 三則,因其牽涉違法事實,
: 小組長無執行力會喪失第一時間中止違法行為的事實.
: 四則,版主往往非一人,暫時停權尚有其它人暫代處理,
: 其損害也容易由申訴管道獲得補救.
: 但版主若基於違法事實,對其它使用者造成的損害更容易擴散.
: 兩害相權宜取其輕.
: 法院的部份做過解釋,但小組長的部份沒有.
: 我認為小組長身為版主的上級機關,實質約束力是必要的.
: 然而如果沒有停權做約束的底限,小組長的約束力是架空的,
: 這一點還請多加考慮....
我同意你的部分看法,
的確是『尊重』而非『遵從』,
但違法事實認定,
卻連『尊重』多數板友的意見也沒有,
這才是討論的要點。
再者,今天我們引用的這個案例,
涉及小組長的權力,
而這位小組長剛好身兼板務站長,
下面大家討論了一堆東西,
也撇清不了球員兼裁判的情形,
你要說那是小組長的判決對,
但又說那也是站長的決定也對,
整件事是架構在一個不公正的體制下,
板友->板主->小組長->站長,
如此環環相扣的監督體制才是我認同的方向,
而今卻為板友->板主->小組長=站長,
失掉了一線監督機制,
小組長的決定等於站長的決定,這樣行嗎?
板務站長兼任小組長對整個板務的發展有幫助嗎?
答案絕對是否定的。
說批踢踢是全國第一大站,相信沒有人會反對,
但是對於『尊重』這兩個字尚有爭議,
板友一票一票選出來的板主,
小組長或站長一句我爽,
板主職就可以拔除,
那為何還要板友投票選板主呢?
小組長或站長一句我爽,
自行指派聽話的人,豈不更好?
話說罷免總統,
也是要經過大多數人的同意,
而不是立法院長一句我爽,
民選總統就掰掰了。
批踢踢如此健全制度下標立的精神是什麼?
難道真的是小組長或站長一句我爽,
看到系統部籌錢為了是讓整個批踢踢升級,
希望有天可以做到十萬人同時在線上,
十萬人,這樣站方就管理了十萬人,
板友一票一票選出來的板主,
一句我爽聽起來更爽,
隨時都可以拔板主職而無妥善的管理制度來權衡,
那這樣誰還願意當板主,
日夜都冒著要被小白婊的風險,大家都聰明了,
看板鬧不成,就改對組務板採焦土戰術,
每個人都有奇檬子,
被亂久之後,做出的決策很容易失準,
一旦失準又無妥善管理制度救濟,
那倒楣的是誰?
我只知道永遠不會是高高在上的站務群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