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hom (ya \( ̄▽ ̄)/)
看板PttLawSug
标题Re: [申诉] 请重新受理关於国家研究院小组长okcoo …
时间Thu Feb 3 20:53:06 2005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铭言:
: ※ 引述《ehom (ya \( ̄▽ ̄)/)》之铭言:
: : 如果可以站方私授或背书给小组长权力的话,
: : 那何必要多出『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数人之意见为之。』这句话来,
: 并非如此,请注意这两种权力的内容.
: 撤换版主权并没有其它的但书限制,
: 亦即,不论这个版主是不是有违规,有没有什麽建树,编得好不好
: 甚至可以一句"我爽",就加以撤换.
: 虽然我将"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数人之意见为之"标起来
: 请注意用字是"尊重"而非"遵从".....
: 也就是说即使民意也不具备有必然的约束力,
: 最大的用意是在条文内给予建议,避免板主行使权力时造成过份的冲撞,
: 产生磨擦再度裁判时对民意也比较有利.
: 但在版务监控权时,就有明确的前提
: "违法站内规定"<===虽然错字错得很严重=.="
: 如果细究条文内容,这两种权力本身是并行不悖的.
: 问题在第五条的监控权部份
: "小组长有权对违法站内规定之所属版提出警告,并移请站长处理之。"
: 这里的警告究竟有没有包含实体的惩处,警告的权限又有多大,
: 需不需要"必定包含"移送站长的程序部份,这就得再解释了.
: (比如说,版主的违法事实可能是公然贩卖大补帖XD
: 很显然这个违法事实的处份是全站停权,
: 那麽小组长能做到最大的处份只能停掉版主权限,
: 全站停权便必需"移请站长处理之".)
: 至少上面清楚地分别了第三条和第五条本身有前提上的差异,
: 因此依第五条所行使的权限是否要受第三条的但书限制,
: 我并不认为这个答案必然是肯定的.
: 我其实倾向认为争议点是在本案缘起中的违法事实认定,
: 如果扁板板主上诉到pttlaw,应该不至於会被驳回啊,翻案的机会不低说XD
: 但就版主监控权来说,我倾向於支持小组长有直接停权的处份,
: 一则,这有行政惯例,
: 二则,小组长若无直接处份权将无从约束版主,违反分级分权的原则
: 三则,因其牵涉违法事实,
: 小组长无执行力会丧失第一时间中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 四则,版主往往非一人,暂时停权尚有其它人暂代处理,
: 其损害也容易由申诉管道获得补救.
: 但版主若基於违法事实,对其它使用者造成的损害更容易扩散.
: 两害相权宜取其轻.
: 法院的部份做过解释,但小组长的部份没有.
: 我认为小组长身为版主的上级机关,实质约束力是必要的.
: 然而如果没有停权做约束的底限,小组长的约束力是架空的,
: 这一点还请多加考虑....
我同意你的部分看法,
的确是『尊重』而非『遵从』,
但违法事实认定,
却连『尊重』多数板友的意见也没有,
这才是讨论的要点。
再者,今天我们引用的这个案例,
涉及小组长的权力,
而这位小组长刚好身兼板务站长,
下面大家讨论了一堆东西,
也撇清不了球员兼裁判的情形,
你要说那是小组长的判决对,
但又说那也是站长的决定也对,
整件事是架构在一个不公正的体制下,
板友->板主->小组长->站长,
如此环环相扣的监督体制才是我认同的方向,
而今却为板友->板主->小组长=站长,
失掉了一线监督机制,
小组长的决定等於站长的决定,这样行吗?
板务站长兼任小组长对整个板务的发展有帮助吗?
答案绝对是否定的。
说批踢踢是全国第一大站,相信没有人会反对,
但是对於『尊重』这两个字尚有争议,
板友一票一票选出来的板主,
小组长或站长一句我爽,
板主职就可以拔除,
那为何还要板友投票选板主呢?
小组长或站长一句我爽,
自行指派听话的人,岂不更好?
话说罢免总统,
也是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
而不是立法院长一句我爽,
民选总统就掰掰了。
批踢踢如此健全制度下标立的精神是什麽?
难道真的是小组长或站长一句我爽,
看到系统部筹钱为了是让整个批踢踢升级,
希望有天可以做到十万人同时在线上,
十万人,这样站方就管理了十万人,
板友一票一票选出来的板主,
一句我爽听起来更爽,
随时都可以拔板主职而无妥善的管理制度来权衡,
那这样谁还愿意当板主,
日夜都冒着要被小白婊的风险,大家都聪明了,
看板闹不成,就改对组务板采焦土战术,
每个人都有奇檬子,
被乱久之後,做出的决策很容易失准,
一旦失准又无妥善管理制度救济,
那倒楣的是谁?
我只知道永远不会是高高在上的站务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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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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