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申訴] 請重新受理關於國家研究院小組長okcoo …
時間Thu Feb 3 19:55:49 2005
※ 引述《ehom (ya \( ̄▽ ̄)/)》之銘言:
: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我贊成這個理由,
: : 由於小組長對版主的懲戒權最大雖然到撤職
: : 但這個撤職是有條件的撤職
: : 3. 撤換版主權:小組長有權撤換所屬版之版主。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
: : 意見為之。
: : 因此附屬於監控權的警告,是否可以大到做出版主停權處份,是有疑問的.
: : 5. 版務監控權:小組長有權對違法站內規定之所屬版提出警告,並移請站長
: : 處理之。
: 如果可以站方私授或背書給小組長權力的話,
: 那何必要多出『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意見為之。』這句話來,
並非如此,請注意這兩種權力的內容.
撤換版主權並沒有其它的但書限制,
亦即,不論這個版主是不是有違規,有沒有什麼建樹,編得好不好
甚至可以一句"我爽",就加以撤換.
雖然我將"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意見為之"標起來
請注意用字是"尊重"而非"遵從".....
也就是說即使民意也不具備有必然的約束力,
最大的用意是在條文內給予建議,避免板主行使權力時造成過份的衝撞,
產生磨擦再度裁判時對民意也比較有利.
但在版務監控權時,就有明確的前提
"違法站內規定"<===雖然錯字錯得很嚴重=.="
如果細究條文內容,這兩種權力本身是並行不悖的.
問題在第五條的監控權部份
"小組長有權對違法站內規定之所屬版提出警告,並移請站長處理之。"
這裡的警告究竟有沒有包含實體的懲處,警告的權限又有多大,
需不需要"必定包含"移送站長的程序部份,這就得再解釋了.
(比如說,版主的違法事實可能是公然販賣大補帖XD
很顯然這個違法事實的處份是全站停權,
那麼小組長能做到最大的處份只能停掉版主權限,
全站停權便必需"移請站長處理之".)
至少上面清楚地分別了第三條和第五條本身有前提上的差異,
因此依第五條所行使的權限是否要受第三條的但書限制,
我並不認為這個答案必然是肯定的.
我其實傾向認為爭議點是在本案緣起中的違法事實認定,
如果扁板板主上訴到pttlaw,應該不至於會被駁回啊,翻案的機會不低說XD
但就版主監控權來說,我傾向於支持小組長有直接停權的處份,
一則,這有行政慣例,
二則,小組長若無直接處份權將無從約束版主,違反分級分權的原則
三則,因其牽涉違法事實,
小組長無執行力會喪失第一時間中止違法行為的事實.
四則,版主往往非一人,暫時停權尚有其它人暫代處理,
其損害也容易由申訴管道獲得補救.
但版主若基於違法事實,對其它使用者造成的損害更容易擴散.
兩害相權宜取其輕.
法院的部份做過解釋,但小組長的部份沒有.
我認為小組長身為版主的上級機關,實質約束力是必要的.
然而如果沒有停權做約束的底限,小組長的約束力是架空的,
這一點還請多加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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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49.43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2.49.43 (02/03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