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awSug
标题Re: [申诉] 请重新受理关於国家研究院小组长okcoo …
时间Thu Feb 3 19:55:49 2005
※ 引述《ehom (ya \( ̄▽ ̄)/)》之铭言:
: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铭言:
: : 我赞成这个理由,
: : 由於小组长对版主的惩戒权最大虽然到撤职
: : 但这个撤职是有条件的撤职
: : 3. 撤换版主权:小组长有权撤换所属版之版主。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数人之
: : 意见为之。
: : 因此附属於监控权的警告,是否可以大到做出版主停权处份,是有疑问的.
: : 5. 版务监控权:小组长有权对违法站内规定之所属版提出警告,并移请站长
: : 处理之。
: 如果可以站方私授或背书给小组长权力的话,
: 那何必要多出『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数人之意见为之。』这句话来,
并非如此,请注意这两种权力的内容.
撤换版主权并没有其它的但书限制,
亦即,不论这个版主是不是有违规,有没有什麽建树,编得好不好
甚至可以一句"我爽",就加以撤换.
虽然我将"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数人之意见为之"标起来
请注意用字是"尊重"而非"遵从".....
也就是说即使民意也不具备有必然的约束力,
最大的用意是在条文内给予建议,避免板主行使权力时造成过份的冲撞,
产生磨擦再度裁判时对民意也比较有利.
但在版务监控权时,就有明确的前提
"违法站内规定"<===虽然错字错得很严重=.="
如果细究条文内容,这两种权力本身是并行不悖的.
问题在第五条的监控权部份
"小组长有权对违法站内规定之所属版提出警告,并移请站长处理之。"
这里的警告究竟有没有包含实体的惩处,警告的权限又有多大,
需不需要"必定包含"移送站长的程序部份,这就得再解释了.
(比如说,版主的违法事实可能是公然贩卖大补帖XD
很显然这个违法事实的处份是全站停权,
那麽小组长能做到最大的处份只能停掉版主权限,
全站停权便必需"移请站长处理之".)
至少上面清楚地分别了第三条和第五条本身有前提上的差异,
因此依第五条所行使的权限是否要受第三条的但书限制,
我并不认为这个答案必然是肯定的.
我其实倾向认为争议点是在本案缘起中的违法事实认定,
如果扁板板主上诉到pttlaw,应该不至於会被驳回啊,翻案的机会不低说XD
但就版主监控权来说,我倾向於支持小组长有直接停权的处份,
一则,这有行政惯例,
二则,小组长若无直接处份权将无从约束版主,违反分级分权的原则
三则,因其牵涉违法事实,
小组长无执行力会丧失第一时间中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四则,版主往往非一人,暂时停权尚有其它人暂代处理,
其损害也容易由申诉管道获得补救.
但版主若基於违法事实,对其它使用者造成的损害更容易扩散.
两害相权宜取其轻.
法院的部份做过解释,但小组长的部份没有.
我认为小组长身为版主的上级机关,实质约束力是必要的.
然而如果没有停权做约束的底限,小组长的约束力是架空的,
这一点还请多加考虑....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49.43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2.49.43 (02/03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