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hom (ya \( ̄▽ ̄)/)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申訴] 請重新受理關於國家研究院小組長okcoo …
時間Thu Feb 3 17:02:38 2005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引述《pleasethink ()》之銘言:
: : 作者: TonyDog (湯尼狗 (49er Taiwanese)) 看板: PttLaw
: : 標題: [申訴] 請重新受理關於國家研究院小組長okcool涉嫌擴權一案
: : 時間: Wed Feb 2 04:50:19 2005
: : 一、本版1376篇之判決先例為本法院判決版主停權。
: : 而系爭案件為小組長逕行對於版主判處停權。
: : 當事人性質並不一致,原判決先例對本案是否適用?還請再予審酌。
: : 作決定者 受決定者 依據
: : 1376篇 法院 受訴版主 法院裁判
: : 本案 小組長 組內版主 不明
: : 蓋法院有權判處版主停權,但小組長是否有權?尚待解釋。
: 我贊成這個理由,
: 由於小組長對版主的懲戒權最大雖然到撤職
: 但這個撤職是有條件的撤職
: 3. 撤換版主權:小組長有權撤換所屬版之版主。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
: 意見為之。
: 因此附屬於監控權的警告,是否可以大到做出版主停權處份,是有疑問的.
: 5. 版務監控權:小組長有權對違法站內規定之所屬版提出警告,並移請站長
: 處理之。
: 除非基於這一條的後半,並移請站長處理之的部份,那麼,站方若認定
: 小組長可依其裁量權代站長行使警告之後的懲處,未嘗不是解套之法.
: (也就是說,小組長不是行使其撤換版主權,
: 而是代站長行使版務監控權的懲處.)
: 因為就國研院本身的情形,不論是建議刪板權
: (如aboutboards no.1492,1662)或板務監控權(板面同上,no.615,683,1247)
: 代站方做處份已有其行政慣例,
: 則問題在此行為是否站方願意為其背書使其合於"移請站長處理之"
: 的懲罰實體部份.
如果可以站方私授或背書給小組長權力的話,
那何必要多出『
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意見為之。』這句話來,
不覺得有脫褲子放屁的感覺嗎?
既然當初站規裡有這句話,
想必也有一定的意義在,
而如今小組長違反了此句的真義,
為何一直不見法務站長出來對小組長做出糾正?
還是說小組長真的可以把自己權力私自增加到無限上綱,
也同時可漠視多數板友的意見,
依然明知不可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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