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hom (ya \( ̄▽ ̄)/)
看板PttLawSug
标题Re: [申诉] 请重新受理关於国家研究院小组长okcoo …
时间Thu Feb 3 17:02:38 2005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铭言:
: ※ 引述《pleasethink ()》之铭言:
: : 作者: TonyDog (汤尼狗 (49er Taiwanese)) 看板: PttLaw
: : 标题: [申诉] 请重新受理关於国家研究院小组长okcool涉嫌扩权一案
: : 时间: Wed Feb 2 04:50:19 2005
: : 一、本版1376篇之判决先例为本法院判决版主停权。
: : 而系争案件为小组长迳行对於版主判处停权。
: : 当事人性质并不一致,原判决先例对本案是否适用?还请再予审酌。
: : 作决定者 受决定者 依据
: : 1376篇 法院 受诉版主 法院裁判
: : 本案 小组长 组内版主 不明
: : 盖法院有权判处版主停权,但小组长是否有权?尚待解释。
: 我赞成这个理由,
: 由於小组长对版主的惩戒权最大虽然到撤职
: 但这个撤职是有条件的撤职
: 3. 撤换版主权:小组长有权撤换所属版之版主。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数人之
: 意见为之。
: 因此附属於监控权的警告,是否可以大到做出版主停权处份,是有疑问的.
: 5. 版务监控权:小组长有权对违法站内规定之所属版提出警告,并移请站长
: 处理之。
: 除非基於这一条的後半,并移请站长处理之的部份,那麽,站方若认定
: 小组长可依其裁量权代站长行使警告之後的惩处,未尝不是解套之法.
: (也就是说,小组长不是行使其撤换版主权,
: 而是代站长行使版务监控权的惩处.)
: 因为就国研院本身的情形,不论是建议删板权
: (如aboutboards no.1492,1662)或板务监控权(板面同上,no.615,683,1247)
: 代站方做处份已有其行政惯例,
: 则问题在此行为是否站方愿意为其背书使其合於"移请站长处理之"
: 的惩罚实体部份.
如果可以站方私授或背书给小组长权力的话,
那何必要多出『
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数人之意见为之。』这句话来,
不觉得有脱裤子放屁的感觉吗?
既然当初站规里有这句话,
想必也有一定的意义在,
而如今小组长违反了此句的真义,
为何一直不见法务站长出来对小组长做出纠正?
还是说小组长真的可以把自己权力私自增加到无限上纲,
也同时可漠视多数板友的意见,
依然明知不可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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