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申訴] 請重新受理關於國家研究院小組長okcoo …
時間Thu Feb 3 14:39:15 2005
※ 引述《pleasethink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 作者: TonyDog (湯尼狗 (49er Taiwanese)) 看板: PttLaw
: 標題: [申訴] 請重新受理關於國家研究院小組長okcool涉嫌擴權一案
: 時間: Wed Feb 2 04:50:19 2005
: 一、本版1376篇之判決先例為本法院判決版主停權。
: 而系爭案件為小組長逕行對於版主判處停權。
: 當事人性質並不一致,原判決先例對本案是否適用?還請再予審酌。
: 作決定者 受決定者 依據
: 1376篇 法院 受訴版主 法院裁判
: 本案 小組長 組內版主 不明
: 蓋法院有權判處版主停權,但小組長是否有權?尚待解釋。
我贊成這個理由,
由於小組長對版主的懲戒權最大雖然到撤職
但這個撤職是有條件的撤職
3. 撤換版主權:小組長有權撤換所屬版之版主。
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數人之
意見為之。
因此附屬於監控權的警告,是否可以大到做出版主停權處份,是有疑問的.
5. 版務監控權:小組長有權對違法站內規定之所屬版提出警告,並移請站長
處理之。
除非基於這一條的後半,並移請站長處理之的部份,那麼,站方若認定
小組長可依其裁量權代站長行使警告之後的懲處,未嘗不是解套之法.
(也就是說,小組長不是行使其撤換版主權,
而是代站長行使版務監控權的懲處.)
因為就國研院本身的情形,不論是建議刪板權
(如aboutboards no.1492,1662)或板務監控權(板面同上,no.615,683,1247)
代站方做處份已有其行政慣例,
則問題在此行為是否站方願意為其背書使其合於"移請站長處理之"
的懲罰實體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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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雖然有慣例,不過真正實體的授權,我卻沒看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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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