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awSug
标题Re: [申诉] 请重新受理关於国家研究院小组长okcoo …
时间Thu Feb 3 14:39:15 2005
※ 引述《pleasethink ()》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PttLaw 看板]
: 作者: TonyDog (汤尼狗 (49er Taiwanese)) 看板: PttLaw
: 标题: [申诉] 请重新受理关於国家研究院小组长okcool涉嫌扩权一案
: 时间: Wed Feb 2 04:50:19 2005
: 一、本版1376篇之判决先例为本法院判决版主停权。
: 而系争案件为小组长迳行对於版主判处停权。
: 当事人性质并不一致,原判决先例对本案是否适用?还请再予审酌。
: 作决定者 受决定者 依据
: 1376篇 法院 受诉版主 法院裁判
: 本案 小组长 组内版主 不明
: 盖法院有权判处版主停权,但小组长是否有权?尚待解释。
我赞成这个理由,
由於小组长对版主的惩戒权最大虽然到撤职
但这个撤职是有条件的撤职
3. 撤换版主权:小组长有权撤换所属版之版主。
然需以尊重版友大多数人之
意见为之。
因此附属於监控权的警告,是否可以大到做出版主停权处份,是有疑问的.
5. 版务监控权:小组长有权对违法站内规定之所属版提出警告,并移请站长
处理之。
除非基於这一条的後半,并移请站长处理之的部份,那麽,站方若认定
小组长可依其裁量权代站长行使警告之後的惩处,未尝不是解套之法.
(也就是说,小组长不是行使其撤换版主权,
而是代站长行使版务监控权的惩处.)
因为就国研院本身的情形,不论是建议删板权
(如aboutboards no.1492,1662)或板务监控权(板面同上,no.615,683,1247)
代站方做处份已有其行政惯例,
则问题在此行为是否站方愿意为其背书使其合於"移请站长处理之"
的惩罚实体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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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虽然有惯例,不过真正实体的授权,我却没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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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