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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申訴] 請重新受理關於國家研究院小組長okcoo …
時間Thu Feb 3 00:09:37 2005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作者: TonyDog (湯尼狗 (49er Taiwanese)) 看板: PttLaw
標題: [申訴] 請重新受理關於國家研究院小組長okcool涉嫌擴權一案
時間: Wed Feb 2 04:50:19 2005
一、本版1376篇之判決先例為本法院判決版主停權。
而系爭案件為小組長逕行對於版主判處停權。
當事人性質並不一致,原判決先例對本案是否適用?還請再予審酌。
作決定者 受決定者 依據
1376篇 法院 受訴版主 法院裁判
本案 小組長 組內版主 不明
蓋法院有權判處版主停權,但小組長是否有權?尚待解釋。
二、遍查本站相關規定,並無小組長有權逕行停版主權限之規定。
倘要增列,是否宜於小組長之相關規範中即日起增列之?
蓋對版主之處罰性規範,似不宜以「類推適用」為之。
此二案並非具有相同之性質,懇請再予思量!
三、應予敘明者,乃申訴人並非當事人,此種客觀訴訟實在很難進行。
但由於本法院並未規定當事者適格之範圍,因此申訴人斗膽提起申訴。
若大院以當事者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申訴人亦無話可說。
但以兩件不相關之案件,缺乏實質、重要內容相關性之案件,硬要套在一起,
對於裁罰性案件之處理,於法無明文之情況下甚且並予以類推適用,
進而裁定本案不受理,申訴人則認為不甚妥當,更難以接受。
懇請再予審酌此案!!
※ 編輯: TonyDog 來自: 82.123.90.243 (02/02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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