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sheep (沒那個東西了)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問題] 版工,你在hate版po的
時間Wed Feb 2 08:23:23 2005
※ 引述《ykleu (PTT有全台灣最豪洨的站長)》之銘言:
: ※ 引述《JasonBourne (JasonBourne)》之銘言:
: : 但當我認清你對於理性論辯的興趣遠低於捉對廝殺之後
: : 我只好選擇退出你的舞台
: : 最後
: : 不要忘記你之前指稱其他使用者是「大人派來的鬧場小鬼」
: : 你應該對此提出證明
: : 或是向被你誣賴的使用者道歉
: ^^^^^^^^^^^^^^^^
: : 否則
: : 縱使浸你水桶會讓你更方便地將自己塑造成「悲劇英雄」
: : 但我還是要維護其他使用者在本板不被惡意且不實指控的權利
: 這句話我我想你自己適用先吧,
: 誣賴?關於這種稱呼問題,
: 很多人自己的暱稱本來就很不雅了,
: 例如叫【屁眼】啥的,所以你不能只看字義就想入人於罪,
: 因為當事人不見得討厭或認為此辭句具有污衊性,
: 所以為何這種事情都採用非公訴的道理一樣,
: 只有在當事人覺得受到污衊、產生不快的情況下,
: 主動舉發後法務才能對此做判決,
本人已經覺得受到污衊、感到極度不快
我上次貼文是 Mon Jan 31 08:15:43 2005
你還有一天的時間提出證明或是道歉
: 而非法務人員在乍聞之下即以自己的主觀意識入人於罪。
: 難道版上有稱人為小鬼或自稱為小鬼者都要被判罰?
: PTT之上焉有此理!?
: 當然在當事人對我這種稱呼提出抗議之後,你有依法裁決的空間,
: 不過請注意你的文章發文時間順序,
: 你文在使用者提出前先做警告與道歉要求,
: 這就違反程序正義!
: 我接受你在使用者提抗之後對我做出警告要求,
: 可是你先前發的文該刪就刪該改就改,
: 並且看你文章內容並未對自己的言行有任何反省之意,
: 我鄭重要求:
: 你本人需迴避!
: 請由其他法務人員對我的行為做出裁決,
: 你已經喪失對我的行為做出裁決的公正立場,(我認為你不配)
: 而我放棄抗辯權,對其他法務人員的裁決我無異議接受,
: 也不會在此發出任何無聊廢文對裁決做任何意思的表示。
: 但請你自愛,不要對我做出關於此事的任何判決。
: 文末請你不要忘記,我已經鄭重要求你道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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