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dcd (討厭外星人把地球當家)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申請]申請解釋罷免辦法
時間Fri Nov 5 19:43:06 2004
※ 引述《Obiwan (M7來一台~~)》之銘言:
: 受罷免連署的當事人,在連署期間是否可以辭職以規避罷免動作呢??
: 之前曾遇過一個情況,受罷免連署的小組長,在連署期間辭職,
: 所以後來的連署就不了了之。
: 竊私以為罷免動作,除了是使用者主動採取行動以撤換不適任管理者之外,
: 更有其告誡的意義。
: 如果被罷免的當事人,都在連署期間才辭職,那麼感覺連署的人都是在白忙一場;
: 雖不至於勞民傷財,但感覺失去了罷免這動作的意義:~
我個人的看法,「被罷免掉」跟「主動請辭」在意義上當然有層度的差別,若是一位
板主或是小組長當到被罷免,那就表示領導必然出現問題,即使後來「主動請辭」,
站方還是應該將罷免紀錄列入站方通過的罷免紀錄之中。
畢竟「主動請辭」的理由可以是其他個人因素,例如學業忙、要當兵、電腦壞…等,
這些是不牽涉到領導風評的,之後如果個人因素不是問題,要在 ptt 再任公職自然
不受限制。但若是曾經被罷免成功,就該列入案底,紀錄該 ID 曾經有這樣的事件,
之後若要再任公職,也可供之後的主事者列入考慮,當然,不是說就無法再任公職,
但至少該提供之後任免決策者有此資訊。這才符合公眾環境公開、公正的原則。因此
我贊成「被罷免掉」跟「主動請辭」都應該有所紀錄,意義層度上該有所差別。
義務不義務跟管理領導的該有原則毫無關係,不是說義務無給職就可以亂搞。非營利
組織的管理,一樣有許多無給職,但出了事情也必須有所處分,普世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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