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osCreator (在哪裡都一樣)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申請]申請解釋罷免辦法
時間Thu Oct 28 09:53:45 2004
※ 引述《Obiwan (M7來一台~~)》之銘言:
: : 6.連署時間定位兩個禮拜,超過不受理
: 我想要提出一個問題~~
: 受罷免連署的當事人,在連署期間是否可以辭職以規避罷免動作呢??
: 之前曾遇過一個情況,受罷免連署的小組長,在連署期間辭職,
: 所以後來的連署就不了了之。
: 竊私以為罷免動作,除了是使用者主動採取行動以撤換不適任管理者之外,
: 更有其告誡的意義。
: 如果被罷免的當事人,都在連署期間才辭職,那麼感覺連署的人都是在白忙一場;
: 雖不至於勞民傷財,但感覺失去了罷免這動作的意義:~
: 一點小意見~
=>>小組長跟版主都是無給職,是義務服務的身份。
今天會動用到罷免,就表示這個標的小組長跟版主本身並非法規上
需要由高層管理者來處置,否則高層管理者早已可用法規面處理。
所以被罷免的小組長或版主,本身就沒有被處分的需要。
加上義務服務的身份,你要站方如何去『懲處』?
怎麼懲處都不會痛。
=>>可能的補足是信用制度,並且將『成功的罷免』列為信用評等中。
但是版主的信用制度說穿了,只對特別就是愛當版主的使用者有意義,
義務服務的本質是難以撼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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