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sy415 (詠竹)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討論] 棒球版判決
時間Tue Oct 26 02:43:11 2004
※ 引述《crossbird (雌雄同體陰陽師)》之銘言:
: 國家體育場的組規說得很清楚,板主不論是經過連署還是經由現任板主提名產生,
: 小組長都有最後的決定權,所以板主的選任是小組長的權限.
我看到的重點是在這兩句。
請問是這樣的嗎?
因為相關文章太多了,兩造(好幾造)說法出現在很多不同的板面,
我都有在看,可是看太多有點被弄糊塗。
這兩句話的意思是任免板主的權限在小組長,
我們(一般使用者)的連署或現任板主提名只供參考嗎?
那連署為板主通過者,小組長可以不任命;罷免板主通過者,小組長可以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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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4.64.73
※ 編輯: linsy415 來自: 218.34.64.73 (10/26 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