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LD (喔喔....)
看板PttLawSug
標題Re: [討論] 棒球版判決
時間Mon Oct 25 21:33:20 2004
※ 引述《hsuans (窗邊的小荳荳)》之銘言:
: 比喻失當,並且顯然沒念過法律。
這位就顯然念法律念的不好了
: 1、板主有三位,而市長只有一位。
那請問當時的板主是三位還是一位?
不管是幾位,都跟本次爭議點沒有關係
不知道你亂入這點的用意是...???
還是只是要告訴大家妳念過法律?
: 2、板主的選任本為小組長的權限,而非板主的權限,
: 本次也不是選副板主,而是選正板主。
是哪種權限?
是總統必須公佈法律不得拒絕的權限,
還是行政首長必須依法裁量的權限?
而這樣的權限須不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站長答覆:不用)
須不需要符合比例原則??? (站長答覆: 不須)
副版主和正版主的差異又和本次爭議有什麼關係???
: 3、為什麼要請教司法院長? 中華民國的體制對於中央與地方之間有爭議,
: 尤其是適法性的問題,從來不會去問司法院長。而是聲請大法官釋憲。
這段就賣弄的有點噁心了,
然後呢? 妳這一段要告訴大家的是.....??上法律通識嗎?
更不用說司法院長還必然是大法官之一了
: 好了,下一位。
好大的官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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